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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基本解决宅基地“一户多宅”
广东出台指导意见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8月11日
版次:
01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袁瀚)为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进一步提高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水平,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乡村,日前广东省人民政府提出关于全面推进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乱占耕地建房“零容忍”
《意见》提出坚决遏制新增农村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整治工作,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增量问题“零容忍”。2020年底前,建立以“一户一宅”为基础的农房管控制度机制和乡村风貌提升“1+N”政策体系,农村违法违规建房乱象得到初步遏制,在珠三角核心区、重要乡村旅游线路率先打造美丽乡村示范片、示范带,引领推进全省农房管控和乡村风貌提升工作。
2022年底前,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设明显减少,存量整治成效显著,新建农房管理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全省美丽乡村“一十百千”(1个示范市、20个示范县、120个示范镇、1260个示范村)示范创建区域的存量农房率先基本完成微改造,珠三角核心区、重要交通沿线、省际边界、重要景区沿线基本完成风貌提升工作,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打造一批精品村、精品路线,全省乡村风貌提升整体效果显现。
2025年底前,宅基地“一户多宅”、农村违法建设基本解决,规范有序、管控有效的农村宅基地和农房建设管理新秩序全面建立;珠三角地区80%、粤东粤西粤北地区60%以上存量农房完成微改造,广府、客家、潮汕、雷州及少数民族等各具风格的岭南特色乡村风貌和新时代广东乡村风貌充分呈现,全省乡村风貌提升取得显著成效。
严格落实“一户一宅”
《意见》提出要切实抓好农房管控,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法律规定。村民建房应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自治组织提出申请,经公示和村级组织审核,符合资格条件的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住宅的,要将原宅基地退还村集体。
同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推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五公开”制度,全面落实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的“三到场”要求,规范有效管理村民住房建设。此外,还应加强对历史遗留问题的研究处置,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分类指导、逐步化解”的原则分步妥善解决。
《意见》鼓励盘活农村土地资源,在尊重村民意愿和维护村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依法通过有偿转让、有偿调剂、有偿收回等方式,引导村民有序规范退出宅基地。鼓励宅基地使用权人经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后,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符合条件的村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重点整治危房和违建
《意见》提出要分类提升村庄风貌。对于整治提升类村庄,应重点清理整治破旧泥砖房、削坡建房、危房和违法建筑,推进基础环境整治、绿化美化和农房立面改造等;对于保护修复类村庄,应保护传统村落的格局、风貌等整体空间形态与环境,全面保护和活化利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等,修缮和改造要严格审批、科学实施;对于地域特色类村庄,重点挖掘其地域特征和传统文化习俗,建设各具特色、各美其美的岭南美丽乡村。
存量农房微改造和新建农房风貌塑造中,又应如何分类施策呢?《意见》指出存量农房,结构完整、风貌和谐、质量良好、合法合规的保持现状,严重危及安全、无纪念价值的要清拆整治,年代较新、风格不协调的可进行立面完善等局部改造;对年代久远、局部破损、有地方特色和使用价值的泥砖房、青砖房可加固修缮、活化利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整村推进农房外立面改造,但不得过度装饰和大拆大建。同时,新建农房要依据村庄总体风貌定位,区分村民住房和农业生产用房,既要采用乡土材料、乡土工艺,融合岭南传统历史文化元素,又要合理运用现代加固材料、木结构等建材,因地制宜推广现代建造方式。
关于美丽乡村景观建设,《意见》提倡在村民住宅的房前屋后因地制宜打造“四小园”(小菜园、小果园、小花园、小公园),丰富村容村貌形态,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农业景观。鼓励各地规划打造地域特征鲜明的乡村风貌一县一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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