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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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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三口农药中毒 农资店承担40%责任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10月08日版次:08
  近日,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农药中毒案。据介绍,谢某峰于2019年6月在被告农资店购买5袋磷化铝用于熏麦,共支付5元现金。同年7月3日,谢某峰、妻子谭某、孙女谢小某使用被告农资店销售的磷化铝熏麦后药物中毒,后谢小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2020年6月4日,襄城县人民法院受理立案后,于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视频资料等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峰从农资店购买麦药磷化铝的事实。但庭审中被告(农资店)一口咬定其未出售麦药。法院认为,根据谢某光与付某(系农资店经营者的妻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谢某光提出“前几天俺爸搁恁这儿买哩麦药,你给我拍个照给我发过来”时,付某在询问过谢某光身份后,回答麦药的成分是磷化铝,谢某光要求付某拍照时,付某询问原因,谢某光回答“可能是放了麦药中毒了,你给我发过来我等着急用”,之后付某说:“好好”并将写有“磷化铝”标志的包装袋前后拍照发给谢某光。
  法院认为,按照常理,如果付某未出售过麦药,在谢某光提出“前几天俺爸搁恁这儿买哩麦药”时,付某应第一时间予以否定,然而在整个聊天过程中付某并未对出售麦药一事提出任何异议,反而按照谢某光的要求发送包装照片,在事后也未作出反驳。
  该微信聊天记录发生在2019年7月6日上午(谢小某在医院治疗期间),据谢某光陈述,当时是为了抢救谢某才向付某进行询问。法院认为,谢某的陈述与常理、常情相符。结合原告方提供的视频光盘,李某在视频中关于碰见谢某峰买麦药的陈述与谢某峰的当庭陈述相互吻合。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谢某峰从该农资店购买麦药磷化铝的事实。
  根据农业农村部于2017年8月31日发布的第2567号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磷化铝被纳入限制使用农药名录(2017版),实行定点经营。此案所涉及的麦药磷化铝已被国家限制销售,农资店违反国家规定,在其本身不具有定点经营权限的情况下,销售国家限制销售的磷化铝,致使谢小某、谢某峰、谭某中毒,其行为具有违法性,主观上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时,谢某峰、谭某在使用磷化铝过程中未在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且缺乏防护措施,造成本案损害后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农资店对谢某、谢某峰、谭某的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法院9月2日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谢某光夫妻各项损失共计153974.02元、赔偿原告谢某峰各项损失共计776.09元、赔偿原告谭某各项损失共计866.38元。
□康世保 姚晓芹 丁慧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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