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南方农村报

<< 上一版 下一版 >>

花都一村民在景区爬树摔死法院:景区所在村委会不担责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10月20日版次:05
  南方农村报记者 袁瀚

  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一村民在红山村景区私自攀爬果树摘果,之后摔伤致死,法院判景区所在的村委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25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其中一例。
  记者获悉,该案例明确,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与其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私自攀爬景区内果树采摘果实而不慎跌落致其自身损害,主张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死者家属向村委会索赔约63万
  事件的发生追溯到2017年5月17日。这天下午,红山村村民吴某在红山村景区内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见此情况,有村民将吴某送至该村医务室,但当时医务室无医护人员。有村民拨打120电话,但120救护车迟迟未到。于是村民李某开车送吴某到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医院治疗。吴某于当天转至广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后因抢救无效于当天死亡。
  眼见家人不慎致死,吴某的配偶李记坤及子女李秋月等人向法院起诉,主张红山村村委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和必要的救助措施,应对吴某的死亡承担责任。请求判令红山村村委会承担70%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约63万元。
  据了解,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
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广州市花都区梯面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赔偿45096.17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并作出最后判决: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裁判理由,红山村虽为事件发生地,杨梅树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集体所有,但吴某的私自采摘行为有违村规民约,与公序良俗相悖。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村委会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作为红山村景区的管理人,虽负有保障游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确定应限于景区管理人的管理和控制能力的合理范围之内。红山村景区属于开放式景区,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采摘杨梅的活动,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的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的角度而言,村民或游客均不应私自爬树采摘杨梅。吴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此类危险行为。
  吴某坠亡系其自身过失行为所致,红山村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和防止。因此,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吴某损害后果的发生不存在过错。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