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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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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混肥不再归入“配方肥”

肥料、农药登记进一步“放管服”改革 涉及10项修改、4条废止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1月12日版次:09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覃家超)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农业农村法治建设,农业农村部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于1月7日形成《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月7日。
  据了解,征求意见稿针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14部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其中修改《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将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由登记改为备案。
  另外,征求意见稿还修改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将新农药登记试验由许可改为备案,删除规定许可审查的相关条款,并增加备案要求的内容。
放宽登记要求
扩大肥料备案范围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自2000年公布以来已经历了2次修订,现行版本为2017年11月30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8号令修订。基于此修订版本,本次征求意见稿提出了4点修改或废止的建议。
  征求意见稿首先在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肥料生产者生产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的,应当向农业农村部备案”。同时将第六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中的“登记”修改为“登记、备案”。
  此外,征求意见稿将第三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掺混肥备案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和备案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掺混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和备案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最后,征求意见稿还将第三十三条第一项——“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中的“掺混或”删去。
简化审批流程
农药备案走向数字化

  针对农药方面的修改或废止涵括《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三部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中对《农药登记管理办法》修改内容仅为将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登记试验不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三款、第十条规定”中的“第三款”删去;对《农药登记试验质量管理规范》修改内容仅为删去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第四条——“备案信息及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中的“及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编号”。
  围绕农药的修改或废止主要集中在《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上。征求意见稿建议删去第二条第二款——“开展农药登记试验的,申请人应当报试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中的“新农药的登记试验,还应当经农业部审查批准”和第三条第一款——“农业部负责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农药登记试验单位认定及登记试验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农业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承担。”中的“新农药登记试验审批、”。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删去了《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中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以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申请人应当向农药登记试验单位提供试验样品的农药名称、含量、剂型、生产日期、储存条件、质量保证期等信息及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中的“属于新农药的,还应当提供新农药登记试验批准证书复印件。”
  而对第十六条则修改为“开展农药登记试验之前,申请人应当根据农业部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通过中国农药数字监督管理平台向登记试验所在地省级农业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包括备案主体、有效成分名称、含量及剂型、试验项目、试验地点、试验单位、试验起始年份、与试验单位签订的委托协议、安全防范措施等。新农药试验备案还包括作用机理和作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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