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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拦住消防车讨要“20元红钱”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1年02月25日
版次:
05
南方农村报讯 2月22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李典镇一农田秸秆突发大火,消防部门接到报警后,立即前往扑救。
由于火场道路狭窄,消防车难以进入消防员将消防车停在一户村民家门口,取下灭火装备对起火田地开展扑救。
扑救工作结束,消防员准备驾车离开时,意想不到的情况发生了。从这户村民家里出来一位大妈,她提出了一个让旁人惊诧的要求——向消防员讨要20元“红钱”!什么?消防车停放还要被索要“红钱”?为什么呢?原来是这位大妈嫌弃消防车停在家门口不吉利,于是想出讨要“20元红钱”大吉大利的想法。
出警消防员讲道理、摆事实,还给大妈上了一堂普法课,但大妈压根不听。于是,消防员只好选择报警。在村干部和派出所民警的调解下,大妈才让消防员驾车离开。
大妈可能不知道的是,她的行为已经涉嫌违法。
(扬州消防)
消防法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十条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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