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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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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台企依法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国台办解读农林22条措施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3月18日版次:03

  “农林22条措施”基本涵盖了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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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17日,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国务院台办、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十一个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台湾同胞台资企业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农林22条措施”)。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新闻发言人朱凤莲主持发布会,农业农村部对台湾农业事务办公室副主任蒋建平,国家林草局港澳台办公室副主任胡元辉出席发布会。
“农林22条措施”贴近基层台胞需求、支持力度大
  朱凤莲在发布会上应询表示,“农林22条措施”进一步为台胞台企参与大陆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提供同等待遇。这些措施立足新发展阶段,鼓励台胞台企抓住机遇、升级发展,贴近基层台胞需求,聚焦台胞台企关心的普遍性问题,涵盖面广、支持力度大。 
  朱凤莲指出,出台“农林22条措施”,是全面贯彻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纪念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率先与台湾同胞分享发展机遇、为台胞台企提供同等待遇的重要举措。
  朱凤莲说,“农林22条措施”既着眼“十四五”时期大陆农业林业发展新要求,又回应台胞台企主要诉求。概括说,有三大特点:
  一是立足新发展阶段。随着大陆加快实施农业林业高质量发展及乡村振兴战略,台胞台企在大陆农业林业领域发展拥有更光明前景和更多机遇。“农林22条措施”鼓励台胞台企抓住机遇、升级发展。如第10、11、12条支持台胞台企发展乡村特色农业、林草生态产业,参与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参与智慧农业、绿色投入品等领域的研发创新、成果转化与技术服务。
  二是契合台胞台企实际需求。“农林22条措施”贴近基层台胞需求,聚焦台胞台企关心的普遍性问题,如第1、2条对农村土地经营权和林地经营权,第4、5、6条对融资问题,第22条对开拓内销市场,提出了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
  三是涵盖面广、支持力度大。“农林22条措施”支持台胞台企参与城乡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畜牧水产养殖等多个领域的建设和生产经营,鼓励台企参与农林产品国家标准起草,支持台胞参与乡村建设,基本涵盖了台胞台企在农业林业领域发展的各个方面;并就涉农涉林资金补助申请、深化台企与农垦企业合作、加强台湾农民创业园建设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为台胞台企提供有力支持。
大陆林业发展为台胞台企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大陆林业发展中,台胞台企机遇在哪?”胡元辉谈到,“十四五”重大生态工程的实施,将带动林木种苗及工程造林等产业发展,为台胞台企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胡元辉说,发展林业对改善生态环境、应对气候变化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十三五”期间,大陆林业发展取得可喜成绩,目前森林覆盖率已达23.04%,森林蓄积175.6亿立方米。“十四五”时期,林业工作力度将进一步加大,集中力量实施青藏、黄河、长江、三北等13项重大生态工程。这些工程的实施,将带动林木种苗及工程造林等产业发展,将为台胞台企提供更多投资机会。
  他指出,2020年大陆林业产业总产值逾7.5万亿元人民币,其中有三个领域产值超过万亿元人民币,分别是经济林产品种植与采集、木材加工及木竹产品制造、森林旅游与休闲服务。大陆很多省份提出了林业重点发展和扶持的特色产业,如云南推动坚果产业发展,江西大力推进林下经济,这些都是很有发展前景的领域,也为台胞台企带来新机遇。
  胡元辉还表示,林业管理工作推出了一系列便利措施,将为台胞台企提供更好的投资环境。
台胞台企可以从事林木种苗的培育和经营
  针对“农林22条措施”涉及林地经营权的内容,发布会也作了解读。朱凤莲表示,台胞台企能够依法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开展林地经营权登记,也可依规再次流转。
  “农林22条措施”第2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通过流转取得的林地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可依法进行登记、办理权属证书和流转,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进行经营管理。
  胡元辉介绍,根据2018年修订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19年修订的森林法相关规定,台胞台企可依法从村集体经济组织、承包农户、林业企业等林业经营者手里通过流转获得集体林地经营权以及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经营发展林业,也可以依法依规实行林权抵押贷款或流转处置。具体过程中,台胞台企取得林地经营权时,需通过地方人民政府对流转集体林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经营林地应遵守森林资源管理制度。
  朱凤莲补充介绍说,为适应林业改革发展需要,满足权利主体登记需求,大陆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做好林权登记与林业管理衔接的通知》,明确依法流转和再流转林地经营权期限5年及以上的,依据合同约定,可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或林地经营权/林木使用权登记,并强调除法定不予受理的情形外,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拒绝受理。
  有记者问,“农林22条措施”第14条提出,台湾同胞和台资企业可依法同等从事林木良种培育、林草种苗生产经营。请具体介绍这条措施。胡元辉表示,林木种苗繁育,包括草种繁育,属特许经营范围。在该领域,台胞台企享有与大陆居民和企业同等的经营活动权利。只要达到种子法和《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要求,台胞台企完全可以从事林木种苗的培育和经营。
继续支持台湾农民创业园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2017年以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大力推进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已累计安排中央财政奖补资金90多亿元人民币,支持创建了151个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浙江慈溪、山东栖霞、江苏锡山和安徽和县4个台湾农民创业园成功入选创建名单,我们将继续支持台创园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
  有记者问,“农林22条措施”第17条提到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农民创业园按规定申报创建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请介绍有关情况。蒋建平作了上述解答。
  有记者问,“农林22条措施”第21条涉及花卉业。请问如何加强两岸花卉业交流合作?胡元辉就此表示,大陆花卉市场近年来发展迅速,已成为重要的花卉消费地和进出口贸易地。2019年,大陆花卉进出口总额达6.2亿美元,其中进口2.62亿美元,出口3.58亿美元。
  他说,两岸在花卉领域的合作已探索了很好的模式。比如,广西举办桂台花卉产业合作研讨活动,一批花卉合作项目在当地落户,南宁台湾花卉产业园、柳州青茅花卉基地等成为桂台合作的典范。据广西林业部门统计,截至2019年底,广西花卉面积达6.67万公顷,实现花卉产值150.7亿元人民币。
  胡元辉表示,欢迎台胞台企来大陆投资花卉产业,鼓励大陆有关方面积极邀请台胞台企参加在大陆举办的花卉博览会、插花大赛等活动,也欢迎台胞台企积极参与花卉产品国家标准的拟订和申请,促进两岸花卉行业标准互联互通。
□综合新华社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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