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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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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须“地上有房”

梅州五华一家庭因房屋继承引发纠纷,最高法: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4月03日版次:03
  南方农村报记者 袁瀚

  城镇户籍子女能否继承房屋所有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记者在全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颁布的判例中了解到,在梅州市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上排组,村民吉广智逝世后,家庭成员因房屋继承产生纠纷,原被告双方的争议点在于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在该判决书中,最高法明确,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同时,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原告:土地证颁发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
  事件的起因要追溯到2010年11月25日,吉广智向五华县国土资源局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土地权属证明书等申请资料,就涉案土地申请土地登记。
  五华县国土局受理吉广智的申请后,经过土地登记地籍调查、宗地图测绘、土地宗地登记公告、土地登记审批等程序,并报五华县政府登记造册后,于2011年12月8日向吉广智核发了《集体土地使用证》。
  郭启荣是五华县华城镇维西村村民,娶吉广智女儿吉辉玉为妻。吉广智另有一女吉祥玉。吉广智于2014年去世后,吉辉玉一方与吉祥玉一方因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的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2017年1月,吉祥玉向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提起继承诉讼,请求按吉广智的遗嘱继承涉案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造房屋所有权。
  而郭启荣在该案诉讼中知悉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了土地证,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证。他认为,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的土地证使用了其承包土地,侵犯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并相应提供了维西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同村村民的证人证言。吉祥玉亦承认建房的土地是郭启荣妻子吉辉玉名下的集体土地。
一审:非农户口不能申请土地颁证
  据了解,吉广智原为五华县人民医院干部,自上世纪七、八十年代退休以后,将户籍迁回了维西村上排组,并一直居住在其祖宅中,其女儿吉祥玉则负责照顾其的生活起居直至去世。涉案土地上的房屋于2009年开始建造,于2010年建好。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五华县政府的颁证行为存在违法之处。其一,吉广智是非农业家庭户口,其不具备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资格。其二,吉广智申请颁证时提交的土地权属证明书中村民小组所填写的房屋建造时间与实际建造时间不符,该土地权属证明书的备注栏注明,此表只供1986年12月31日前农村私人建房者不能提供土地权属证明材料的用地户使用,作用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因而不能作为土地权属来源依据。其三,五华县政府所提交的土地登记地籍调查表中,欠缺四邻签名,无法证明其所进行的相关地籍调查真实合法。故五华县政府为吉广智颁发的土地证违反法定程序,应予撤销。
  一审判决后,吉祥玉不服,遂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并在二审中认为,吉广智持有的地块原属于郭启荣的家庭承包土地,故有权针对五华县政府核发土地证的行为提起诉讼。因此,吉祥玉认为郭启荣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的理由不能成立,应不予采纳。
最高法:撤销土地证无法解决遗产继承问题
  二审后,吉祥玉申请再审,她提出:吉广智退休以后就将户口迁回农村,并一直在农村居住,因祖宅成为危房才向政府申请办理建房手续。该房屋在1986年已经建好地基,2009才续建完成。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郭启荣的诉讼请求。
  最高法受理该案件,并表示,虽然吉广智的户籍信息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但是其本人自退休以后一直居住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之中,依靠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作为其基本的生活和居住保障,形成了稳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当吉广智原祖宅年久失修,存在安全隐患,无法继续居住之后,其有权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建房居住。五华县颁发土地使用证后,吉辉玉与郭启荣均未提出异议。直至吉广智去世,因涉及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继承纠纷,郭启荣才以吉广智并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侵犯了其承包土地为由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显然有违常理。
  针对五华县政府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为,最高法认为,原颁证程序和相关证据确存在不当之处,但因吉广智已于2014年去世,且也无法通过采取补救措施解决,撤销土地证并无法解决遗产继承和郭启荣主张的权益问题。五华县政府向吉广智颁发土地证并无不当,一、二审判决应予以纠正。遗产继承纠纷各方均为家庭成员,宜通过协商一致或者互谅互让等方式平衡好各方权益。
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
  据了解,自然资源部2020年9月9日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226号建议的答复中“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由城镇户籍的子女继承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事实上,城镇户籍子女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是“地上有房”。根据《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房屋作为遗产由继承人继承,按照房地一体原则,继承人继承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不能被单独继承。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明确规定,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有宅基地的,可按相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附注栏注记的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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