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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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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罚四类拒不配合防疫行为

广州番禺一居民因隐瞒旅居史和接触史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6月10日版次:03
  据新华社电 6月8日上午,广州市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广州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杨炳升在会上通报了广州警方近日依法查处的违反疫情防控相关管理规定的6个案例。广州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张建山介绍了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司法局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的法治保障。
  据通报,5月25日下午,家住番禺区大石街北联村的祝某前往荔湾区白鹤洞街某小区探望父母(其父母在5月30日被确定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祝某后因出现咳嗽、发热症状,先后于6月2日、4日前往医院就诊,但祝某未如实告知医生近14天内的旅居史,隐瞒曾与确诊病例接触以及到过疫情高发区的事实,后被确诊感染新冠肺炎。
  通报称,至6月6日祝某被采取隔离措施前,其活动轨迹已涉及番禺区大石街辖内医院、球场等公共场所,导致部分群众成为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需要隔离观察、居家隔离,引发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目前,祝某因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此外,广州警方还通报了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行为、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擅自离开封控区行为的多个案例。
  依法查处散布谣言行为方面,5月31日,一居民冯某编造其出租屋室友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的信息,此消息造成黄石街道等防疫部门紧急采取防控措施。经调查,冯某的室友并未感染新冠肺炎。目前,冯某已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依法查处不配合疫情检测行为方面,6月6日,从化区公安分局城郊派出所民警会同政府部门防疫“三人小组”,拟对当地一旅馆的住客肖某进行现场核酸检测。肖某先拒绝开门配合,后在准备检测时,手持铁叉暴力攻击现场执法民警,被民警制服并将其传唤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目前,肖某因涉嫌袭警,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依法查处擅自离开封控区行为方面,5月31日,荔湾区海龙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执勤点,要求离开疫情防控区。现场执勤民警向其解释有关通告要求后,吉某仍强行冲卡,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目前,吉某因涉嫌袭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广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张建山指出,当前广州疫情防控工作中出现了少数人不配合流行病学调查等情况,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的行为,将依法给予处罚。
  一是对于妨害执行公务行为的处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密切接触者未出现症状,必须在指定区域接受隔离观察,拒不配合的;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对阻碍卫健部门、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传染病疫情依法采取检查、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对散布谣言等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罚。对散布有关疫情的谣言,谎报疫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是对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处罚。对不配合流行病调查工作,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疫情严重地区流入人员,故意隐瞒流入经过,或者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过密切接触,拒绝接受流行病学调查,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对妨害传染病防治行为的处罚。行为人拒绝执行卫生健康部门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传染病或者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应配合隔离治疗,拒绝配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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