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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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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安排隔离,工资怎么发?

广东人社解答涉疫情劳动关系问题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6月15日版次:03

  6月12日,南沙区珠江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为居家隔离的孕妇解决生活困难。 图片来源:南沙区融媒体中心

  当前,广东省疫情防控正处在关键阶段。这期间,劳动者会不会被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如何发放?企业如遇经营困难,如何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广东省人社厅回应,对依法实行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企业不得因此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到期的,则应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居家或集中隔离工资都要发
  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疫情期间工资发放问题,省人社厅劳动关系处副处长吴潇雯介绍,如果劳动者所在区域被要求停工停业或封闭、封控管理(比如居家隔离)导致不能返岗或延迟复工,工资发放应分3种情况处理:
  如果企业安排未返岗劳动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能提供正常劳动,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工资。如企业安排劳动者在受疫情影响延迟复工期间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应按相关假的规定支付工资。
  如企业未复工,或复工但劳动者未返岗且不能通过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劳动,则要参照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由企业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
  对于被安排集中隔离的群体,企业则要正常支付其工资。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因医疗机构或政府依法对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等实施隔离措施,导致劳动者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在隔离期间的工资。”吴潇雯说。
  她补充,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劳动者,在国家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当依照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支付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如遇侵权可拨打12345举报
  省人社厅提醒,劳动者如遇拖欠克扣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网上举报投诉平台等渠道向人社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害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投诉。
  针对企业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情况,吴潇雯表示,可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粤高温津贴调至每月300元
  针对近期高温情况,广东调高高温津贴标准至每人每月300元,较2012年的标准翻一番,于6月1日起施行。“在抗疫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社区工作者等,如果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人员,可以享受高温津贴。”吴潇雯说。
  根据规定,每年6-10月,广东用人单位安排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安排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露天工作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据南方日报
  6月12日,南沙区珠江街道疫情防控指挥部为居家隔离的孕妇解决生活困难。              图片来源:南沙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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