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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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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薅羊毛”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7月17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电商平台让利促销,催生了一些人专门瞄准平台漏洞。近日,“90后‘薅羊毛’获利45万被批捕”的话题冲上热搜,引发热议。(7月14日《广州日报》)
  @孔德淇:类似“薅羊毛”的社会热点事件不在少数,早前还有一则大学生利用肯德基漏洞诈骗20余万元的消息,当事人为此把自己的前途也“薅”上了,付出了惨痛代价。
  钻空子不等同于犯罪,对普通民众而言,“法不禁止即可为”,优惠券及其兑换的商品原则上都可以交易转让,但问题在于逾越优惠券的规则骗取利益,不仅要承担法律责任,还可能惹出牢狱之灾。互联网大不过法网,为了“薅羊毛”,甚或是牟取非法利益,就是在违法的边缘试探。这也提醒广大消费者,在利用互联网购物的时候,一定要在合法的范围内行使自身权利。
  @陈一天:电商时代“薅羊毛”盛行,“羊毛党”已成为一种互联网生存现象。“薅羊毛”者大致可以分为三类:一是偶尔利用平台漏洞捡漏的普通用户;二是明知是漏洞却依旧多次“薅羊毛”的“羊毛党”;三是以此谋利的“黑灰产”团伙。众所周知,第三类群体往往和违法甚至犯罪联系在一起,但大众对于前两者在“薅羊毛”时可能承担的法律风险却不甚了解。
  对于普通用户和“羊毛党”,其法律责任应根据获利程度的不同区别对待。情节轻微尚不够成刑事犯罪的,违反了民法关于无效民事行为和不当得利的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数额巨大的则涉嫌触犯了刑法关于盗窃罪及传授犯罪方法罪的规定,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高艳东:平台作为受害方,有权拒绝用户利用网站漏洞得益,以此维护自身的权益。受害平台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撤销领取优惠券、订单等行为,不再履行与用户之间的合同义务。若是黑灰产团伙自行制造了优惠券等漏洞,利用互联网公司“预设的同意”(规则)骗取财物,构成诈骗罪。黑灰产团伙将网站漏洞广为发布的情形下,若有其他用户通过该团伙公布的漏洞实施大量窃取优惠券的行为,则构成盗窃罪的共犯。当其他用户本身不具有利用漏洞获取非法利益意图时,该团伙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当其他用户本身就希望通过漏洞获取非法利益时,提供信息的该团伙构成盗窃罪的帮助犯。
  为了规避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建议普通用户严格按照网站提供的方式方法进行操作,获取正常范围内的优惠。正常使用已有账号或者正常注册账号,不利用平台漏洞,不使用技术手段获取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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