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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不能乱设 首违可不罚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1年07月17日
版次:
05
未来,“电子眼”抓拍将更加规范。
新修订通过的行政处罚法将于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是国家法律责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本次行政处罚法的修订,是这部法律自1996年颁布实施25年来的首次全面修改。
近年来,一些滥设“电子眼”抓拍交通违法行为产生“天量罚单”的事件引发社会关注。通过“电子眼”进行非现场执法,有时存在设置地点不合理、不公开,监控设备不合格、不达标,记录违法信息不规范、不告知的现象。对此,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对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质量要求、设置、使用和程序等作出了全面规定。
“行政处罚法实施后,有关立法机关应当及时清理超出权限作出的非现场执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及时补充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公布设置地点等手续,完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设置的合法性;及时检定相关设备,及时淘汰、更换不符合标准的电子技术监控设备;及时优化技术手段措施,提升电子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信息的告知效率、效果。”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处长张晓莹说。
法律还新增了“首违可不罚”的规定。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副局长徐志群说,“首违不罚”是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体现。
“初次违法主要是指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在同一领域、同一空间内第一次有某种违法行为。”她举例说,2020年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试行)》规定: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以行政处罚的条件之一是“在本省范围内本年度首次被查获”。
部门和地方在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时,应根据一定时间、空间和领域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首违”。
点 评
“首违不罚”并非背离法律规定的过度纵容,而是顺应法治精神的合理包容。执法方式的创新,体现的是执法理念的变革,映照出行政处罚规则和国家执法制度的进步。在柔性执法中显现温度,刚性执法才更令人信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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