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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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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法修正草案激励育种原始创新

多份议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8月19日版次:05

  种子法修正草案拟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新华社图片

  8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审议种子法修正草案、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反有组织犯罪法等多份议案。
种子法:
解决种子同质化问题

  据了解,国内主要粮食作物品种中修饰性品种比较多,一些品种繁育停留在对主要推广品种和核心亲本的修饰改良上,导致品种遗传基础窄,审定品种多但突破性品种少,难以适应加强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保障粮食安全的新形势。
  提请审议的种子法修正草案,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为激励育种原始创新,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草案拟建立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明确实质性派生品种可以申请植物新品种权,并可以获得授权,但对其以商业为目的利用时,应当征得原始品种的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同意。
  鉴于实施这一制度是循序渐进的过程,草案规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及判定指南等,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依照本法及有关法律确定。自实质性派生品种实施名录发布之日起申请的植物新品种,按照实质性派生品种相关制度管理,不溯及既往。
个人信息保护法:
拟立法禁止“大数据杀熟”

  同一平台上的同一款产品或服务,对“熟客”的报价可能要比新用户更高。近年来,一些商家通过收集、分析个人信息并进行“大数据杀熟”,受到社会各界诟病。第三次审议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作出规制。
  “当前,社会各方面对于用户画像、算法推荐等新技术新应用高度关注,对相关产品和服务中存在的信息骚扰、‘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反映强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日前举行的记者会上表示。
  草案三审稿规定,利用个人信息进行自动化决策,不得对个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
  草案三审稿充分赋予个人自主选择是否接受自动化决策的权利,明确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向个人进行信息推送、商业营销,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向个人提供拒绝的方式。通过自动化决策方式作出对个人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决定,个人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予以说明,并有权拒绝仅通过自动化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对大型互联网平台和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进行了区分,规定大型互联网平台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平台规则;授权国家网信部门针对小型个人信息处理者制定相关规则。
反有组织犯罪法:
防止未成年人遭黑恶势力侵害

  为防止黑恶势力侵害未成年人,反有组织犯罪法草案二审稿进一步完善了涉及未成年人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规定。
  草案二审稿完善学校的防范职责和报告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等。
  公安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被胁迫、利诱参与、实施黑恶势力犯罪,有的黑恶势力甚至利用刑法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有意将未成年人作为发展对象,以此规避刑事处罚,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破坏社会治安秩序和社会和谐稳定。
  草案二审稿规定,学校发现有组织犯罪侵害学生人身、财产安全,妨害校园及周边秩序的,有组织犯罪组织在学生中发展成员的,或者学生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和防范措施,并向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系统总结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实践经验,草案二审稿增加有关部门对未成年人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加强反有组织犯罪宣传教育,增强未成年人防范有组织犯罪的意识和能力,教育引导未成年人自觉抵制有组织犯罪,防范有组织犯罪的侵害。
  草案二审稿还规定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有组织犯罪活动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为依法严惩利用未成年人从事有组织犯罪开出“药方”。
家庭教育法草案: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家庭教育

  会议听取了关于家庭教育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将法律名称修改为家庭教育促进法,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在家庭教育中充分发挥作用。
  草案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税收优惠。
  同时,草案完善了家庭教育的概念,将家庭教育的概念明确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知识技能、文化修养、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进一步体现家庭教育的特点。
  为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职责是指导和帮助家长更好地开展家庭教育,而不是为未成年人提供学科教育等服务,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同时,草案将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设立的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明确为“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并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的行为规定了处罚。
□据新华社
  种子法修正草案拟从源头上解决种子同质化严重的问题。                 新华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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