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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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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套牌侵权重拳出击 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

最高法发布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9月09日版次:04
  9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体现人民法院严厉打击种子套牌侵权行为的司法导向,传递加强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的强烈信号。
  这批10个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
  在这些案例中,人民法院切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依法保障种业创新者获得经济利益;依法加大刑事制裁力度,严惩涉种子犯罪行为;秉持有利于权利保护的司法理念,破解品种权侵权认定难问题;规范植物新品种申请行为,促进提高品种授权质量。
  其中,人民法院严惩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在酒泉某豫公司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中,对未经品种登记进行加工、销售伪劣“豫椒王”辣椒种,给种植农户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行为,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23万元。
  最高法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表示,人民法院将进一步加大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严厉震慑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用好用足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
  在发布会上,郃中林、刑一庭副庭长安翱和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朱理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  答
对侵权行为全链条打击
  问:今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方面的亮点或者举措集中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加大品种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权行为,切实维护品种权人利益,促进种业自主创新和种业振兴,是新的植物新品种司法解释的重要目标之一。现重点介绍三方面最直接最有利的亮点或举措:
  (一)有效拓展保护范围,形成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打击。一是明确品种权保护对象不受申请品种权时文件所描述的繁殖方式的限制。二是将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拓展到许诺销售环节。三是充分考虑无性繁殖品种生产、繁殖的特性,将种植环节纳入法律规制范围。四是针对品种权侵权行为隐蔽、季节性强、多环节参与的特点,将品种权的保护延伸到为他人侵权提供收购、存储、运输、加工以及提供证明文件等帮助环节。通过上述规定,构筑起对侵权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链条打击。
  (二)切实强化司法措施,提升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有效性。一是在救济措施上,为防止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品种权人合法权益受到进一步侵害,司法解释规定既可以先行判决停止侵权行为,也可以同时责令采取消灭活性等阻止被诉侵权物扩散、繁殖等临时措施,大大提高了司法保护的及时性和效果。二是在证据制度上,对于抗拒证据保全或者擅自拆封、转移、毁损被保全物等妨碍证明行为,致使侵权事实无法查清的,依法推定侵权行为成立,并对有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绝不姑息。
  (三)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新的司法解释第十七条列举了适用惩罚性赔偿时构成侵权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形,并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规则进行细化;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形,进一步规定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换言之,对于特定的情节严重的侵权行为,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可以形成对恶性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
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
  问:当前,种子套牌侵权多发,引发了业界较多关注。能否介绍一下人民法院针对套牌侵权行为有哪些应对措施?

  答:套牌侵权是一种通俗叫法,其主要包含两种行为样态:一是直接拿他人的种子套用自己的品种名称,或者拿自己的种子套用别人的品种名称,实质上都是“假种子”;二是利用他人的品种稍加修饰改良变成自己的品种。其中,前一种是典型的侵权行为,侵权定性比较容易,后一种行为中,既有侵权行为,又有合法行为。实践中,人民法院针对前一种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形成高压严打态势,切实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针对后一种情形,则注意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科学确定权利边界,尽可能有利于权利人维护权利。
  新的司法解释在整体加大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力度的同时,特别对套牌侵权行为作了如下两条规定:
  一是对套牌侵权行为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从严处理。无论侵权人是将自己的品种名称套在别人的优良种子上,还是将别人的优良品种名称套在自己的种子上,均系不正当利用别人优良品种的商业信誉进行生产经营。由于植物新品种属于技术类知识产权,过去往往是参照假冒专利行为来处理。新的司法解释明确应当参照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处理,可以大大提高对假冒授权品种行为的打击力度。
  二是对套牌侵权行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从重处理。套牌侵权行为人往往具有侵权职业化、规模化等特点。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对于具有反复侵权、侵权为业、伪造证书、违法经营等情形的套牌侵权行为,均视为侵权情节严重,在计算基数的二倍以上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这样实际的赔偿总额最低是补偿性赔偿数额的三倍,形成遏制套牌侵权的强大威慑力。
  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
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第一批)

  一、河南金博士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诉北京德农种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农业科学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二、江苏省金地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江苏亲耕田农业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三、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响水金满仓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四、四川绿丹至诚种业有限公司诉泸州泰丰种业有限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五、厦门华泰五谷种苗有限公司诉酒泉三保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金佛寺镇观山口村村民委员会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六、江苏省高科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诉秦永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七、中国农业科学院郑州果树研究所诉郑州市二七区百领水果种植园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八、黑龙江阳光种业有限公司诉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植物新品种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
  九、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十、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南方农村报综合新华社、最高人民法院等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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