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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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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美实一审胜诉 山东润丰赔100万元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9月18日版次:08
  南方农村报讯 9月13日,富美实公司(以下简称“FMC”)宣布,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FMC诉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润丰”)侵犯其氯虫苯甲酰胺专利一案中作出了有利于FMC的判决。随后,山东润丰方面回应称,根据一审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FMC公司100万元。
  法院在判决中认定,山东润丰侵犯了FMC的氯虫苯甲酰胺化合物专利,同时也侵犯了用于生产氯虫苯甲酰胺的关键中间体的化合物专利,要求山东润丰在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和使用氯虫苯甲酰胺,并向FMC进行赔偿。“我们对中国法院保护FMC知识产权的判决感到高兴。”FMC执行副总裁、总法律顾问兼董事会秘书Michael Reilly表示,这一胜诉判决进一步增强了FMC在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的信心。
  FMC就其专有的氯虫苯甲酰胺技术拥有广泛的专利,包括氯虫苯甲酰胺化合物专利、用于生产氯虫苯甲酰胺的关键中间体和工艺方法的专利以及氯虫苯甲酰胺制剂和应用的专利,这些专利分布在包括美国、中国和印度在内的世界主要农业市场。氯虫苯甲酰胺是一项具有专利保护的突破性技术,可以有效控制破坏作物、导致粮食大量减产的各种害虫。FMC销售的氯虫苯甲酰胺制剂产品包括康宽、奥得腾、普尊、Coragen、Altacor、Prevathon、Premio和Ferterra等多个品牌。
  山东润丰9月15日在投资者互动平台上表示,该案根据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公司停止侵权行为,赔偿FMC公司100万元。本次诉讼系由于公司为配合开展该产品在全球的登记或支持客户登记,以及获得生产许可证的需要而使用的少量样品被诉,公司并无此产品的侵权商业销售,属于正常商业纠纷,赔偿金额占公司净资产比例极低,且仅涉及氯虫苯甲酰胺农药产品,不涉及公司其他产品,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亦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持续经营能力,以及该产品在过专利期后的商业规划造成不利影响。公司尊重法院判决并依法配合执行,并将在后续经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管控。
  FMC曾于7月12日发文称,公司已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杭州宇龙化工有限公司和浙江宇龙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法院裁定禁止上述两家公司从事侵犯FMC中间体专利的行为。据悉,该专利涉及一种生产双酰胺类杀虫剂(包括氯虫苯甲酰胺)所需要的关键中间体。     (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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