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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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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不同价”成历史!河南人身损害赔偿统一城乡标准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11月06日版次:05
  11月1日,河南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试点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实施情况。从11月1日起,《意见》的施行,将让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变为历史。
  “进一步推进试点工作意见的核心内容为在2019年12月开展试点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统一城乡标准的案件范围。”据河南省高院副院长史小红介绍,《意见》将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试点范围,从原先的全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三种类型案件,进一步扩大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而全省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将不再区分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收入来源等因素,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统一按照河南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对于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同样适用,而对于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以及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案件,不适用该《意见》。
  此前备受争议的“同命不同价”问题,根源在于城乡收入差异较大。按2020年度为例,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6107.93元,二者在计算基数上相差18000余元;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20644.91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201.10元,两者计算基数相差8000余元。
 点 评
  城乡“同命同价”,不仅限于人身损害赔偿,更须在社会各个层面及公共服务中得到充分体现,包括就业创业、社会保障、住房安置、医疗卫生、子女就学、公共文化、证照办理等多重公共服务的相对平等。因此,必须实行城市公共服务全覆盖,并建立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长效机制,在培训、就业、社保、维权等方面作出具体安排,为流动人口在城市安居乐业创造公平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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