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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禁止私拉充电线等行为

广东公布《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稿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11月09日版次:05

  《条例》规范了电动自行车的停放要求。 新华社图片

  记者从广东省司法厅获悉,为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该厅近日公布《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送审修改稿)》(下称《条例》),向社会各界广泛征集意见,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30日。
  《条例》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脚踏骑行并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
  《条例》明确,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应当坚持保障安全、兼顾便利、规范管理、协同共治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建立协同共治机制,保障经费投入,将非机动车道建设纳入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将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其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道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道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及其充电器、蓄电池、电动机等零部件生产、销售和维修,以及电动自行车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工作。此外,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电动自行车废旧蓄电池的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
  在生产与销售环节,《条例》指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实施加装改装行为:包括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电动机、蓄电池;更换不同型号的电动机;拆除或者改动限速装置;加装或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的装置,但将后座改装为儿童安全座椅的除外。
  《条例》鼓励保险公司设立电动自行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火灾事故责任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和财产损失保险。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电动自行车相关保险。
  《条例》提出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方可上道路行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行驶证。
  什么样的人可以驾驶电动车?根据《条例》,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且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或者疾病。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不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固定儿童安全座椅。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此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规范佩戴并督促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在停放方面,《条例》指出,禁止在住宅内以及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携带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蓄电池进入公用电梯。
  在充电环节,《条例》禁止在住宅内或者建筑物内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禁止私拉电线为电动自行车或者蓄电池充电。
□据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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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部:今年全国已发生
电动自行车火灾1万余起

  11月8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应急管理部党委委员、消防救援局局长琼色就近期备受关注的电动自行车安全问题作了介绍。今年以来,全国已经发生电动自行车火灾1万多起并造成人员伤亡。
  琼色介绍,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治理涉及生产、销售、使用等多个环节,私自改装和违规使用的管理难度很大,不少城乡居民习惯将电动自行车进楼入户停放、充电,有的还停放在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公共区域,一旦起火燃烧产生的高温有毒烟气很快能充满整个空间和通道,导致疏散、逃生困难,造成人员伤亡。
  对此,琼色表示,消防方面强化执法检查。出台实施了部门规章《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在公共门厅、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等部位停放或者充电,对拒不整改的最高可处罚1万元。“同时,我们对每一起电动自行车的火灾事故,严格责任倒查,推动规范生产经营活动和使用行为”。
  琼色称,下一步将同有关部门继续加强源头管控和综合治理,推动建设更多停放、充电场所,跟进出台这些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推动实施固定充电场所电价优惠政策,为公众安全规范使用电动车提供更好保障。同时,指导物业管理单位加强检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  □澎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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