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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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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议“自家地撒毒致羊死被判刑”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有别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2年09月15日版次:07

  洪洞检方认定杨某投毒具有主观故意。

  南方农村报记者 程楚 陈迎

  近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人民检察院通报一起案件,一村民在自家地里投毒,因毒死他人9只羊,获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自家地投毒玉米粒致9羊死被判缓刑”登上热搜,引发网友热议。
  据报道,2021年2月,杨某因自家药材地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拿出农药浸泡过的玉米粒撒地里。杨某在药材地的东西两侧,各放置了写有“小心有毒”的纸箱片作警示。次日,同村村民张某放羊至该处,9只山羊吃了有毒玉米粒后死亡。
  经鉴定,杨某药材地里的玉米粒及死亡山羊胃内容物中均检测出甲拌磷,甲拌磷属于剧毒类有机磷农药。9只山羊的鉴定价值为13940元。案发后,杨某经传唤主动到案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23600元并取得谅解。
  洪洞法院判决杨某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有人质疑判决不公,认为村民赔偿死羊的损失就行了,被羊糟蹋的作物,要不要被赔钱?也有人认为一码归一码,养羊的有责任看管好自家的羊,村民在地里投毒有错。
  洪洞检方表示,杨某在自家地垄投放有毒玉米粒的初衷虽是为了防止其药材被啃食,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且其设置了警示牌,但耕地作为开放的公共空间,这种行为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性,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损毁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
  案件分析
  相似的“投毒” 为何判决不同
  杨某的这种行为并不是个例。
  2022年7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呼兰区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涉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为保护自家田地免遭鼠患,将泡了老鼠药的玉米粒撒在自家耕地和垄上灭鼠,村里养殖户家的14只羊误食有毒玉米粒后死亡。
  呼兰区检方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未发生人员伤亡且财产损失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最终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犯罪,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两起案件类似,为何结果不同?
  洪洞检方认定张某某不构成犯罪,是因为张某某投鼠药是为了灭鼠,并不知道附近有人放羊,不是冲着羊去的,杨某投毒是因为药材地经常被羊群踩踏、啃食,两个案件造成羊被毒死的后果相同,但二人的投毒主观认知不一样,因此在判决上有区别。
  记者联系到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建认为,杨某的药材地是公共开放区域,投放的毒药属于毒害性物质,对家养动物、野生动物等不特定对象都具有威胁性,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风险,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受到刑事处罚。杨某是想保护农田药材,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但防卫手段过当,投放危险物质导致他人财产遭受损失。另外,法院判决杨某有罪,不等于认可放羊者张某的行为合理。张某放羊啃食药材的举动侵犯了杨某的私有财产,这和杨某投放毒玉米危害公共安全,完全是两码事。因此,当地在通报时特别强调,“维护自己的权益要采取合法的手段”。
不胜其扰之时 农民如何维权
  有人认为对农民处于重刑不公平,自己的地如果没被啃,即便啃了有人管,谁愿意用这种手段。但刑法所保护的,是公共的安全利益,万一中毒的是小孩呢?这种互害局面,在大城市里也不鲜见,比如异烟肼毒狗,养狗的人不守法在前,受狗骚扰的人投毒泄愤在后。
  如何依法处理双方的矛盾?
  “羊群啃食确实导致杨某的财产权遭受侵犯,杨某可以选择报警,或者在知道侵权人以后保留相关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付建表示,报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震慑他人故意侵权的行为,可较快解决问题或者缓和邻里矛盾。
  此外,农民可以在农田边界设置篱笆、铁网等障碍物,防止其他动物进入或者野生动物误入农田;还可以安装监控摄像,保留庄稼遭受损失的相关证据,与牲畜管理人进行协调,要求侵权人承担责任。
  业内人士指出,这也提醒有关部门,在加强普法宣传的同时,应该拿出惩戒“投放危险物质罪”那样的刚性力度,来严格处理类似的侵权事件,保障广大农民的私有财产,让他们不至于为了保护农作物而铤而走险,这样才能凸显法律的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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