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
新农村推动力
南方农村报
04版: 评论
<< 上一版
下一版 >>
版面导航
+
放大
-
缩小
●
默认
用法治之犁开辟农村宅基地改革光明正途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2年12月03日
版次:
04
11月28日,农业农村部发布《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11月29日《21世纪经济报道》)
都说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这土地不单是指耕地,也包括宅基地。对于农民来说,宅基地及其上房屋,不仅是遮风挡雨的庇护之所,更是幸福生活的寄托之处。在乡土中国的熟人社会中,一个“家”字重有千钧,承载几多冷暖、几多悲欢。甚至可以说,能够有一座舒适、体面的住宅,是多少中国农民毕生的终极追求、奋斗的全部价值。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宅基地是农民最重要的核心利益之一。这也决定了,与宅基地有关的任何制度设计和改革举措,都承载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复杂性和广泛性。
此次,农业农村部以制定国务院部门规章的方式为农村宅基地管理立法,虽然相对于法律、条例来说,层级并不算高,但对于长期以来缺乏顶层设计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域来说,这又是一次具有重要开创性意义的制度创设,关系到亿万中国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战略全局。相信,伴随立法进程的推进和暂行办法的实施,农村宅基地管理领域的一系列理念原则将得以确立、一系列模糊认识将得以廓清、一系列矛盾问题将迎刃而解,迎来更加清朗、辽阔的法治天空。
因地制宜、求同存异,是本次立法的一大特点。在“异”的方面,我国幅员辽阔,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各地农村在山川形势、风土人情、人均土地等方面千差万别,宅基地管理在细则上难以整齐划一。因此,征求意见稿中对宅基地面积控制标准等并没有作统一规定,由各省区市自行把握。在“同”的方面,则进一步重申和强化了“一户一宅”、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为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等原则规定,为在全国范围内规范宅基地管理划定了红线、底线、基准线。
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本次立法充分吸收了农村宅基地改革的经验成果,并对地方上普遍存在的一些“不敢定”、“拿不准”问题给出了定盘之星。比如,征求意见稿允许“宅基地及其房屋出租”,进一步做实了在所有权、成员资格权基础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权能,但同时也对租赁合同期限划定了不超过二十年的框框,从而堵住了超长或无限期合同期限可能导致的“虚租实买”等现实漏洞,从而最大限度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基本经营制度、保障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根本利益。
当前,从资源类型和规模上看,一些地方宅基地管理还存在总量偏紧、增量不多、存量不活的问题。特别是由于前期管理粗放,不少地方在宅基地分配使用上已经顶到了“天花板”,甚至存在大量额外透支的非法用地情况。同时,“盖新不拆旧”顽疾难除,“空心村”沉疴未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存在紧张与浪费并存的结构性矛盾。希望此次立法能够为解开农村宅基地管理方程找到关键答案,并为进一步制度的完善提高夯下基石,用法治之犁开辟农村宅基地改革的光明正途。
(作者付伟,民建广东省委员会委员、广州市政协委员)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络炫富”
上一篇:
下一篇:
“网络炫富”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