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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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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驾”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2年12月27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吃药后在家休息还好,对需要外出驾车的人而言,一定要引起足够的注意。”25日,武汉市汉口医院药学部主任操银针提醒市民,药后驾车的危害不次于酒驾、醉驾,感冒生病了,人体本身就容易有疲劳感,很多止咳药和复方感冒药中都含有引起眩晕和嗜睡的成分,服用后会出现嗜睡、头晕、反应迟钝甚至视觉模糊等副作用,很容易酿成祸患。(12月25日《长江日报》)
  @杨惠霞:所谓“药驾”,是指驾驶员服用了某些可能影响安全驾驶的药品后依然驾车出行的现象,由于这些药物服用之后可能产生嗜睡、困倦、注意力分散、头晕、耳鸣、视物不清、反应迟钝等不良反应,很容易酿成祸患。
  建议市民在就诊时,可告知医生自己的“司机”身份,请医生尽量避免开具会对驾驶员安全驾驶产生不良影响的药物。服药前应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特别是“用量、禁忌症和副作用”,且严格按照医嘱服用药物,切忌超剂量服药。若必须服用影响安全驾驶的药物,则应做到不开车不上路。
  @张西流:在美国,对“药驾”的处罚非常严格。美国酒后驾驶的法律,同样适用于药后驾驶。如果警察怀疑你是在药物影响下驾驶,就会要求做血液和尿液测试,拒绝测试者,驾照会被暂时吊销。我国香港《2011年道路交通条例》规定,警方如果怀疑驾驶者因服药或吸毒导致影响驾驶,有权要求进行相关药物观测检查。违例者最高判监3年及罚款2.5万港元。如果驾驶员拒绝接受有关测试,也属违法行为。
  可见,警惕“药驾”,仅有专家提醒还不够,必须从法律层面“下猛药”。从法理上分析,“药驾”属于主观故意、明知故犯,对危险结果采取放任态度,就是间接故意危害他人。因此,必须推动《刑法》修订案中,增加关于“药驾”的相关条款,解决罪行与罚则不相适应的问题。同时,建议修订《道路安全法》,将“药驾”入刑,以“危险驾驶罪”论处,进一步填补交通肇事罪、危害公共安全罪之外的法律空缺,体现法治的进步,也是对生命的敬畏和尊重。
  @张有超:目前没有相应检测方法和检测标准来判定“药驾”,交通法规也没有对“药驾”行为进行界定,没有规定具体的处罚措施。法律上的空白是导致大众对药驾尚未引起足够重视的主要原因之一。目前只有服用藿香正气水等药品,在酒测时能被测出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法律仅禁止服用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未就服用其他药品做出强制性规定,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做到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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