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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5版: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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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用外地辣椒冒充本地特产辣椒被罚7000元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3年04月25日
版次:
05
樟树镇椒农对樟树港辣椒进行管护。 新华社图片
兰州牛肉面、阳澄湖大闸蟹、五常大米……在你的家乡,有什么著名的地理标志商品吗?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各类优质的地方特色产品也越来越受到追捧。这些地理标志在发展区域特色品牌经济、推动乡村振兴、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方面起到重要作用。
但争议也随之出现,一方面,不少“李鬼”假冒“李逵”,将普通产品贴上地理标志后卖出高价。另一方面,一些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人,则通过批量诉讼等行为,变相收取“会员费”“加盟费”,让普通商家苦不堪言。那么,究竟该如何正确使用地理标志呢?
特产“樟树港辣椒”
售价是普通辣椒70余倍
在湖南长沙以北,湘江以东,有个叫樟树港的小镇,出产被称为“天价辣椒”的“樟树港辣椒”,因其历史悠久、品质优良、爽脆香甜、辣而清香等特点,在市场上“一椒难求”,价格往往达到普通辣椒的70余倍。
2013年,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了“樟树港辣椒”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1类中的辣椒(植物),经续展,注册有效期限自2013年1月21日至2033年1月20日。
可随着“樟树港辣椒”知名度越来越高,市面上山寨版“樟树港辣椒”层出不穷。
2021年1月,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发现辉某公司开设的网络店铺于樟树港辣椒的休市期内,以标价45.9元一斤的非樟树港辣椒假冒樟树港辣椒进行销售,侵害了协会对“樟树港辣椒”注册商标专用权。
该协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辉某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845.9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辉某公司在商品的链接名称、展示图片及商品包装上使用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商品产区或商品特定品质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经对比,被诉侵权标识“樟树港辣椒”与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商标的文字部分在读音、字形、字义方面均相同,整体上构成近似标识。
且该商品辣椒与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辣椒商品为同类商品,被诉侵权标识足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被诉侵权商品的原产地为樟树镇区域且具有该产区特有的品质。
最终,白云法院一审判决:辉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湘阴县樟树镇辣椒产业协会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并向该协会赔偿经济损失7000元。该判决现已生效。
可正当使用地名
但应确实来自相关产区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广大经营者应做到诚信经营,在销售商品时,明知商品不具有地理标志商标的,切不可怀有“傍名牌”“打擦边球”的侥幸心理,利用近似商标或文字用以宣传或标记商品造成相关公众混淆,否则将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责任。
同时,广大销售者在购买商品时,可通过比较商品价格、防伪认证、上市季节、证书查询等方式提高鉴别能力,擦亮眼睛,避免购买到假冒的商品。
除此之外,《人民法院报》曾刊文表示,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地理标志商标实际上是将公共资源纳入了私有权的保护范围,但是对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并不等同于对公共资源的垄断。因此,应当合理确定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和禁用权的范围,以平衡公共利益和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所以,若商品确实来源于某一产地,相关主体可以按照商标注册人公布的使用管理规则申请使用该商标;在未得到许可之前亦可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商标中的地名,即地理标志商标的禁用权不应扩张至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地名的行为;但另一方面,在使用方式上,上述正当使用亦仅限于使用“地名”,该种使用需出于善意,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非“地理名称+产品通用名称”的完整表达。
□汪棹桴
樟树镇椒农对樟树港辣椒进行管护。 新华社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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