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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7版: 农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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蚊香属于农药 应标注登记证号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3年05月02日
版次:
07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农业农村局发布信息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用于预防、控制蚊、蝇等有害生物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属于农药。
因此,如果蚊香等产品的标签、说明书表明该产品具有防蚊驱蚊功能,无论其有效成分是化学成分还是植物源性成分,该产品都属于农药范畴。
如何购买、辨识防蚊驱蚊类农药产品?农业部门提醒,防蚊驱蚊类农药应标注农药登记证号。只经营防蚊驱蚊类农药的经营者,虽不需要领取农药经营许可证,但经营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证。
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按照经营假农药处理。生产防蚊驱蚊类农药的企业须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因此,防蚊驱蚊类农药标签应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消费者要向经营者询问农药登记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包装标签是否规范,核实农药产品登记的防治对象与标签标注的内容是否一致。
相关信息可通过中国农药信息网查询;进口的防蚊驱蚊类农药应当附具中文标签、说明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并经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检验合格。
另外,广大商户和经营者要特别注意,防蚊驱蚊类农药应当与其他商品分柜销售。对生产经营假、劣农药,无证生产,经营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进口的农药,采购、销售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等违法行为要积极举报,农业农村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缪丽霞 丁佐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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