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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率先出台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9月1日起施行
村委会可设立群防群治组织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3年08月12日
版次:
01
南方农村报讯 (通讯员粤司宣)村委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群防群治组织。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群防群治组织监督管理规定》,对群防群治组织的工作范围、管理机构、参加人员条件等作出详细要求。这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政府规章,将于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白云快递小哥”“东莞义警”……近年来,为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体系,全省各地市纷纷建立各级各类群防群治组织。如何引导群防群治工作向着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发展,成为当务之急。
此次规定明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群防群治组织,工作经费也由设立单位予以保障,当地人民政府适当给予补助。
群防群治组织实行谁设立、谁负责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则负责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群防群治组织及其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设立单位应当自群防群治组织设立之日起30日内,将该组织的具体职责、人员构成、联系方式、经费来源等基本情况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并在群防群治组织的办公场所予以公示;每年第一季度,设立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群防群治组织上一年度工作情况。
规定鼓励公交车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快递和外卖配送人员等从业人员以及民兵以个人身份参与群防群治工作,也鼓励群防群治组织成员兼职担任公交、地铁、校园、医疗机构等场所的安全员。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强制隔离戒毒、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受到行政拘留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明确不得从事群防群治工作的人员,不得加入群防群治组织,如果加入后出现以上行为,设立单位应及时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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