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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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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明确支持用人单位设置开发“妈妈岗”

将纳入省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3年08月31日版次:05
  8月30日,为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促进育儿妇女就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妇女联合会出台实施《关于推行“妈妈岗”就业模式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创新提炼地方实践、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共分为6条,从培育、服务、激励、保障四个角度,回应育儿妇女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的诉求。
  为广泛开发设置“妈妈岗”岗位,《通知》支持市场化发展“妈妈岗”。其中明确“妈妈岗”开发范围,支持企业、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将劳动强度不大、工作环境好的岗位设置为“妈妈岗”。
  “妈妈岗”的支持群体得到扩展,《通知》支持用人单位对负有照护儿童、失能老人或残疾人义务的其他劳动者,参照“妈妈岗”实行弹性工作。
  为了以点带面推动“妈妈岗”整体工作不断提升质量,《通知》明确激励措施,将开展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认定。遴选一批成效显著、社会影响好的用人单位,认定为省级“妈妈岗”就业基地,授予牌匾并给予其他激励。
  立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妇女联合会部门职能,《通知》提出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优化“妈妈岗”就业服务等方式强化公共就业服务供给。
  为打通“妈妈岗”供求渠道,《通知》要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妈妈岗”用人单位名录,引导用人单位在就业登记时主动申明“妈妈岗”,据此建立统一名录并在网上服务专区公布。
  《通知》要求各地为“妈妈岗”企业配备就业服务专员,主动提供招用工服务,通过免申即享、直补快办等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鼓励“妈妈岗”员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技能培训补贴。
  为加强“妈妈岗”员工劳动权益保障,推动规范化发展,《通知》明确,“妈妈岗”实行劳动合同形式用工的,在劳动合同协商明确弹性工作等相关内容;劳务形式用工的,签订劳务协议,合理确定权利义务。
  《通知》要求各地加强对“妈妈岗”用人单位的劳动法律宣传、女职工权益专项执法等。同时,广东将“妈妈岗”工作纳入省就业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马瑞婕 杜玮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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