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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7版: 农化、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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柑桔药害起官司 购销过错均担责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4年01月04日
版次:
07
桔园在收购者派人施药后大量落叶落果,产量大减。收购者没有透露所喷施的农药名称,经营者拒绝按合同供货,将余果转卖他人……由此双方引发官司。近日,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
柑桔施药,大量落果
协商未果,提出诉讼
2019年1月2日,尚金忠与白祥承包了柳城县121亩的果园。2021年5月25日,尚金忠、白祥与祝冬签订合同约定:祝冬订购果园的南丰柑桔,估产约20万公斤,每公斤3.6元,订货期为2021年5月25日至12月10日;祝冬交付定金20万元;订货期内尚金忠不能私采转卖柑桔,一旦违约,须按定金“2倍赔偿40万元”给予祝冬;如祝冬不按计划采收,影响销售,尚金忠可在临近期限前三天自行处理,定金不退。
为增加果实甜度,提高柑桔品质,让柑桔提早上市,双方商定由祝冬提供药品、出资对果树进行作业。2021年6月5日和7月5日,祝冬组织人员进果园进行2次喷施作业。不料,在喷施作业后,果树落叶落果,部分枝条干枯。
尚金忠、白祥多次与祝冬沟通,祝冬均表示这是正常情况,但没有到现场查看,也没有说明喷施的是何种药剂。
尚金忠、白祥采取浇灌等补救措施,并向县农业农村局投诉。农业农村局派员现场查看,发现果树大量落叶落果,部分枝条干枯,还有植株死亡现象。经查,此前用于喷洒果树的药物包装上没有标识,无法辨别药物种类。
双方多次协商赔偿及采摘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尚金忠、白祥认为损失难以弥补,几次拒绝祝冬的采摘请求,并把余果卖给他人。
2021年10月29日,尚金忠、白祥向祝冬发送律师函,如祝冬收到函后仍未与他们达成损失赔偿协议即解除订购合同。二人委托一家评估公司评估:果园减产损失为77.8万元。
此后,祝冬将尚金忠及其妻子周敏俏、白祥诉至柳城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解除订购合同;尚金忠、周敏俏、白祥返还双倍定金40万元。
尚金忠、白祥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祝冬赔偿损失67.8万元,支付评估费1.8万元。
一审:两笔款项相互抵销
收购者尚需赔偿1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协商由祝冬提供药品对果树作业属于合同组成部分。且合同于祝冬收到律师函的当天(11月1日)解除。合同无法履行是双方原因造成的,祝冬要求尚金忠、白祥双倍返还定金不符合法律规定,但两人应将收取的定金返还祝冬。
法院指出,双方均没有申请司法鉴定,无法确定落叶落果原因。祝冬提供药物实施作业,但对使用何种药物、作业是否规范问题,其没提供证据且不积极配合尚金忠、白祥查清情况,存在过错。然而,实施作业是双方共同决定的,风险应共同承担。尚金忠、白祥作为果园实际经营者,对用药作业应尽到基本的监督管理及注意义务却没尽到,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结合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现场查看发现大量落叶落果,以及合同中双方对果园估产约定,考虑到尚金忠、白祥尚有余果出卖他人,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法院认为,祝冬赔偿尚金忠、白祥损失35万元符合该案实际情况。
周敏俏不是合同相对人,祝冬没有证据证明她是果园经营者之一,要求其返还定金没有依据。
柳城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订购合同于2021年11月1日解除;尚金忠、白祥返还定金20万元给祝冬,祝冬赔偿损失35万元给二人,两笔款项相互抵销后,祝冬最终需赔偿15万元。
终审:果农支付34.4万元
收购商赔偿35万元
果农不服一审判决,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中,法院认为他们在选择和使用农药时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对果园受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法院也认为他们交付定金超过合同标的额20%部分不发生定金效力。
最终,二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果农向对方支付34.4万元,对方赔偿果农损失35万元。
农药使用关系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畜安全以及生态环境,国家对农药经营者和农药使用者均规定了相应法律义务。祝冬作为农药提供者及使用者,对农药选用使用负有严格注意义务,应由其对使用的药物及操作行为符合农药管理规定负举证责任。从喷施药物后果园出现落叶落果现象,以及祝冬与尚金忠通话中,尚金忠多次询问喷施的药物名称,祝冬均未告知且未到现场配合查看,不能举证证实所喷施的药物,不能提供充足证据证实其并无过错。(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赖隽群 梁冬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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