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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出台“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5年02月11日
版次:
05
为解决社会关注的“小案重罚”和“类案不同罚”问题,2月7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及《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明确多种不予处罚和首违不罚的情形,引发市场广泛关注。
据介绍,在充分考虑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当事人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清单对12种首次违法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
在不予处罚(轻微违法)方面,涉及多个食品经营关键领域。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若商家并非主观故意,且能证实食品问题非自身造成,同时满足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引发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及时改正且两年内非第三次违法等条件,可不予处罚。对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只要违法货值金额不超500元且未售出,加上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安全事故、及时改正且两年内非第三次违法等,也可免予处罚。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只要处于食品经营环节,具备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安全事故、及时改正且两年内非第三次违法等情况,同样不予处罚。将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混放销售,只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安全事故且及时改正,也在不予处罚之列。
首违不罚的规定同样涵盖诸多食品经营场景。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散装食品经营(散装熟食销售除外),若商家初次违法、及时改正且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可免予处罚。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若初次违法、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及时改正、具备领证条件且此前无安全事故,也适用首违不罚。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事项变化未按规变更,初次违法且符合特定情形、及时改正,也可免受处罚。此外,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经营标签不合规预包装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不合规以及混放特殊食品与普通食品或药品等行为,若初次违法,同时满足各自对应的如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无安全事故、及时改正等条件,均适用首违不罚政策。
□南方农村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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