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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5版: 人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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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遭强奸 假意配合后捅死对方
法院判决:故意杀人罪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5年04月26日
版次:
05
4月21日,“女子赌博欠贷遭债主胁迫肉偿抵债”一案登上微博热搜,引发热议。之后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检察院分析了为何女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
欠下赌债被逼“肉偿”
王某(女)沉迷于网络赌博,向胡某(男)借了10万元,利息高达每天500元,之后因为还不出钱,于是债主提出所谓“肉偿”,王某不从,胡某就把她绑了起来,最后王某无奈同意。
第二天,王某主动约胡某过来,用准备好的刀趁胡某不注意,对胡某连捅3刀致其当场死亡。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出,王某痴迷于网络赌博,这本身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胡某的借贷属于高利贷行为,高出法定范围的利息得不到法律支持。但是两者都不影响胡某对王某实施强奸的法律定性。
胡某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捆绑等暴力手段对王某实施的侵犯,这就是典型的强奸行为。女性的性自主意识属于其人身权利,受到刑法的严格保护,不会因为欠债而被剥夺,所谓“肉偿”就是强奸的托词。
本案中,不管之前胡某和王某相互之间的借贷关系,只看胡某要对王某“强来”时所用的手段:将王某捆绑了起来。这种将人捆绑的行为束缚了人的手脚,使得人没有办法自由活动,最终也就无法反抗,暂时丧失了反抗能力。
胡某属于采用强制行为压制妇女反抗,继而同妇女发生关系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构成要件。胡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法律禁止私刑报复
本案中,王某遭受胡某性侵犯的第二天,王某又诱其赴约,将其杀死,这就是典型的事后防卫。事后防卫,又称“迟误防卫”。是指对已经结束的不法侵害行为实施“防卫”行为,此时的“防卫行为”已经不是防卫而是一种报复侵害,属于法律明确禁止私刑报复。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指出,案件中“不法侵害行为结束”的时间节点可能存在争议。比如,犯罪分子实施抢劫后“逃离现场”,跑多远算是侵害行为已结束?可不可能折回来继续侵害?但是本案当中,时间已经是第二天;空间上,性侵者已经离开现场,“不法侵害行为结束”并没有争议。
此时王某趁胡某不被向王某连捅三刀的行为,因为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故其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她的行为是有预谋的故意杀人行为。往轻了说,也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犯罪行为。
最终的结果是,胡某已死,故毋须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王某本人则因故意杀人罪获刑。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提醒,正当防卫不是想当然的,而是具备及其严格的构成要件的。像本案这种“防卫不适时”的行为一旦增多,借着正当防卫之名,行故意杀人之实的行为就难以制止,公民人身权利也得不到保障。
法律保护妇女的性自主权,也赋予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利,但是国家明确禁止私刑报复。在现代法治社会,处罚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乃至依法剥夺公民生命,只能由国家依法做出。 □华州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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