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古代诸多的赈灾措施中,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救济方式——以工代赈。“以工代赈”一词最早出现在北宋。它是救济对象通过参加必要的社会公共工程的建设而获得赈济物或资金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式。以工代赈救济的对象是流民中的少壮者。以工代赈所兴之役主要是兴修水利和修筑城寨。 《宋史·食货志》在“振恤”总论中记载:“(流民)可归业者,计日并给遣归。无可归者,或赋以闲田,或听隶军籍,或募少壮兴修工役。”北宋熙丰变法时期,以工代赈达到了高潮,成为制度化的政府行为。 根据《康济录》记载,以工代赈的文字记录最早是在宋仁宗年间。如皇佑二年(1050),范仲淹在杭州时,两浙地区发生饥荒。他召集各佛寺的首领,对他们说:“饥岁工价至贱,可以大兴土木之役。”于是诸寺“工作鼎兴”。范仲淹又命令官府翻新仓库吏舍,“日役千夫”,通过以工代赈帮助灾民度过了灾荒。这一年两浙地区唯有杭州没有出现流民。欧阳修在知颍州时也有以工代赈之举。史载“岁大饥,公免黄河夫役得全者万余家。又给民工食,大修诸陂,以溉民田,尽赖其利”。 熙宁变法后,尤其是农田水利法实施后,以兴修水利为内容的以工代赈大大增加。熙宁五年(1072)二月,朝廷“赐两浙转运司常平谷十万石,赈济浙西水灾州军,仍募贫民兴修水利”。从熙宁五年到熙宁八年是一个工赈的高潮,记载不胜枚举。 □郑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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