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信箱 南方农村报: 张某患病久治未愈。一日,李某拿出准备用来灭鼠的药丸,戏称是一种专治张某所患疾病的“仙药”,但要张某出100元购买。张某表示没带钱,李某遂装作不给。后张某趁李某不备,悄悄将药服下,张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请问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读者 钟平
钟平读者: 李某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该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张某之举已经具备了该罪的三个构成要件。 一方面,李某应当预见到张某有把鼠药当做“仙药”服用的可能。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应当负有预见自己行为后果的责任。由于张某患病久治未愈,而李某故作神秘,戏称可以治愈张某疾病,并索要100元现金,诱使张某相信该药可以治病,至少不会想到是能致人死亡的鼠药。玩笑之后,李某应当预见到,如果不予收拾或说明真相,一直呆在其家中的李某,基于消除痛苦,完全有可能趁其不备而服用部分或全部药物,由此危及生命。 另一方面,李某对张某具有防范义务。这种义务称作先行行为义务,即由于行为人先前实施的行为,致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权利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必须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义务。本案中,李某面对患者张某,将鼠药说成“仙药”,对其玩笑行为可能导致张某服用的危险,也就产生了加以消除和避免的义务。 再一方面,李某具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即李某在戏称之后,置自己的防范义务于不顾,简单认为张某不会服用,一直未对呆在其家的张某说明实情,既听任可能出现的危害,也给了张某服用的可趁之机。《刑法》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颜东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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