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员茶馆 本期话题: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产生的可分配盈余要全部分配给社员。具体包括两部分,一部分为“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另一部分为除去第一部分的盈余返还后,“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也就是说,合作社产生的盈余,一部分与交易量有关;一部分与出资额、公积金份额等有关。在合作社的利润分配中,无法体现合作社理事长等领头人的劳动价值。不少人认为这是法律的一个缺陷,那么人们对此怎么看,现实中,合作社又是怎么运作的呢? 手机尾号8216的东莞陈先生:一个合作社要发展壮大,领头人的经营意识、领导能力非常重要,没有领头人,合作社根本无法成功。合作社法没有调动理事长积极性的规定,合作社产生的利润都分下去了,理事长的劳动价值如何体现?这个不合理规定导致很多人被逼犯法。允许理事长以技术入股,是一个解决的方法。我本想牵头成立一家种植合作社,但受这个问题困扰,一直不敢下手。 廉江日升荔枝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马洪俊:经过社员代表大会同意,我们合作社每月给我发1000多元的工资。 茂名茂南区旺山蔬菜专业合作社理事长陈德权:主要体现在股份分红上。我们合作社的股份主要由几位理事的资金组成,因此每年的分红也集中在我们身上,这就算是对我们劳动的奖励。 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苑鹏:事实上,这是个世界性难题。国外的合作社也存在无法衡量理事长劳动价值的问题。 河北大学经济学院副教授杨雅如:如果按照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要经营成功,理事长必须是一位具有经商能力、领导能力且有奉献精神的人,即是“好人+能人”。 欢迎参与讨论,或提供话题。 电话:15989173843 来信请寄:广州市广州大道中289号南方农村报经济部“农民合作手记”栏目,邮编:5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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