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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仅负次要责任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1年10月13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李世敏


■《医生擅自灌肠老太肛肠穿孔》新闻追踪
  □南方农村报记者 李世敏
  2011年10月11日,当第一眼看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广州医鉴[2011]110号,以下简称医鉴书)时,林伟坚激动万分,因为上面赫然写着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他知道这是医疗事故中的最高级别。
  然而,仅仅几秒钟,林伟坚的心情顿时忧郁起来。接下来的一句话引起了他的不安,“鉴于患者年老,存在慢性肾功能不全和贫血等基础医患,对疾病的进展和救治措施的实施也造成一定的影响,医方负次要责任”。
  “难道仅仅因为我妈年纪大了(69岁)和有点病,医院就可以治死人,从而不负主要责任了吗?”林伟坚对“医方负次要责任”这个字眼极为不满,他觉得这是一个荒唐且毫无根据的结论。
  就是这个看似“荒唐”的次要责任,让林伟坚开始纠结起来。朋友劝导他,这毕竟是最高级别的医疗事故,所谓“次要责任”主要是针对医院内部确定责任使用的结论,而在民事赔偿中法院判决不一定让被害人承担主要责任。
  朋友的安慰让林伟坚开始稍稍心安,他开始将注意力放在一级甲等医疗事故鉴定的详细分析意见上。根据医鉴书的分析意见,肇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在对患者罗结带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诸多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
  1、诊断失误。当患者2010年1月10日出现急腹症时,医院未详细了解病情及作相关检查,当时患者已出现肠梗阻表现,医院却误诊为“急性胃肠炎”。
  2、违反镇痛剂使用原则。2010年1月10日患者出现急腹症后,医院多次使用强烈镇痛剂,以致掩盖病情进展,延误诊断及治疗。
  3、灌肠造成肠穿孔。患者2010年1月11日已出现急腹症,并且有一系列典型的腹膜炎体征,而医院仍进行清洁灌肠治疗,造成患者肠穿孔。按照规定,当急腹症出现腹膜炎症状时,禁止进行任何的灌肠检查及治疗,以免造成肠穿孔加剧病情进展。
  4、保守治疗,错过最佳手术期。对于确诊消化道穿孔者的处理原则是尽快做好紧急手术前准备,而2010年1月11日确诊患者肠穿孔后,医院没有提出争取尽快手术的方案,只是强调患者患有心、肾功能不全,有手术禁忌症而做保守治疗,以致错过最佳手术时机,延误了对患者的救治。
  综上所述,“医方在对患者罗结带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延误了肠梗阻的诊断与治疗;过失行为造成肠穿孔并错过最佳手术时机,延误了对患者的救治。患者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与医方的违规及医疗过失行为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本医案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一系列的违规、过失已经对病人造成了极大的二次伤害,而医院竟然在明知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一再否认和狡辩(灌肠导致肠穿孔),建议保守治疗,不断地延误最佳救治,这些在林伟坚看来,简直就是“蓄意的谋杀”。
  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细致描述相比,次要责任的支撑只有寥寥数笔,“鉴于患者年老,存在慢性肾功能不全和贫血等基础医患,对疾病的进展和救治措施的实施也造成一定的影响”,这让林伟坚对依据的合理性和充分性耿耿于怀。
  他甚至讽刺性地打了一个比喻,“假如我到医院枪杀一个正在抢救的危重病人,是不是也只需要承担次要责任?反正他早晚也是要死的。”
■链接
医疗事故级别

  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是医疗事故中的最高级别,导致患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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