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虽然仍然肩负着整治非法殡葬行为的职责,但当腰中利剑被抽掉之后,虽然他们或许要在新的有效行政手段与既有政绩压力之间挣扎一段时间,但起码不必再生活于乡邻愤怒与鄙夷的目光之下。短短几个字的变动,释放出的是公权部门的善意,带来的是基层治理中戾气的逐渐消散,是对殡葬领域压力阀的一次轻轻松动,殡葬改革“改堵为疏”的治理思路转换亦在其中初见端倪。 16日,中国政府网公布国务院第628号令,国务院令要求将《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修改为:“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新规定删除了“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的表述(11月20日《南方农村报》)。 我们无从揣测公权部门究竟是出于何种目的从行政规章中剜掉了“强制平坟”的字眼,然而,无论是此种强制性行政措施没有获得上位法的支撑,或者是深感兴师动众挖坟掘墓有悖人伦,亦或是强硬政策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成为摆设,高昂的行政成本特别是“硬碰硬”的冲突对于社会稳定的威胁等等,让公权部门最终权衡利弊——无论何种初衷,政策的修改,在某种程度上被解读为公共权力对于社会传统的俯首。 毕竟,对于民众来说,不必再担心眼睁睁地看着亲人坟墓在钩机与铲车的轰鸣中被夷为平地;对于执法部门来说,虽然仍然肩负着整治非法殡葬行为的职责,但当腰中利剑被抽掉之后,虽然他们或许要在新的有效行政手段与既有政绩压力之间挣扎一段时间,但起码不必再生活于乡邻愤怒与鄙夷的目光之下。短短几个字的变动,释放出的是公权部门的善意,带来的是基层治理中戾气的逐渐消散,是对殡葬领域压力阀的一次轻轻松动,殡葬改革“改堵为疏”的治理思路转换亦在其中初见端倪。 殡葬习俗是文化体系中惰性最强的部分。在一系列亘古不变的礼仪背后,流淌的是慎终追远的道德坚守,维系的是代际传承的血缘纽带。在很长的历史时期内,公共治理与民间社会在殡葬问题上并无实质性冲突,或者说,这可以被看作是公权对于这一特殊领域的自觉退出。然而,伴随着新历史时期的到来和官方主流文化的颠覆性构建,殡葬习俗与治理行为渐行渐远,甚至水火不容。这种冲突往往被上升为一种新体制与旧观念,甚至是科学与愚昧的交锋。 在耕地资源紧张等背景的烘托之下,土葬、乱葬被视为旧文化的顽固代表,被视为对18亿亩耕地红线的重要威胁。于是,从上到下,殡改潮流强劲涌动,成为基层政府的重要任务。然而,在同样强大的民俗反作用力之下,官方坚定的治理决心与民间社会的强烈反弹之间的对冲,在很多地方最终被异化广阔的权力寻租空间,如买卖土葬指标、火葬之后再土葬以及某些执法者挟尸要价等等,怪象层出不穷,事件屡有耳闻。在乡间社会被潜规则所深深浸淫的殡葬改革,再次证明,以压力体制解决问题的思路,往往只能收获这种“中国式结局”。虽然很多地方将殡改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基层官员政绩考核,甚至实行一票否决,但这样雷厉风行的施政方式背后,究竟能网到几条“大鱼”,恐怕各方早已心知肚明。 毋庸置疑,当前殡改的政策取向着眼于保护有限的土地资源,保障民众的健康权,而民间社会对于坟墓的看重,在于对生命尊严的敬畏,是人之社会性的集中体现。也就是说,二者皆着眼于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如果政策分寸拿捏得当,如果官民互动良性有序,是完全有可能殊途同归的。 在殡改问题上,必须强化政府的服务功能,而不是管制功能。如果相关部门能够巧妙运用经济杠杆,用以柔克刚的思路承接政策落地,殡改工作的面貌或许可以焕然一新。比如,政府部门需要提供足够的公共殡葬设施,诸如公益墓园等,对殡葬市场的暴利行为进行有效矫正。这些虽然对于扭转民众的殡葬观念无法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起码为问题解决和官民博弈搭建了足够宽敞的腾挪平台。而现实的情况是,一些地方部分只懂得从殡改执法中创收,不懂得相应做大服务盘子,而这种以牺牲民众话语权为代价的行为,只能让官民关系的弓弦越绷越紧。 上述国务院令出台,也为河南部分地方正在如火如荼进行的“平坟复耕”运动画上了休止符。虽然河南版的平坟事件被指“醉翁之意不在酒”,某些地方打着扩大耕地增量的幌子,行圈地、卖地、炒地的伎俩,某地甚至爆出“县处级以上官员的祖坟可以不平”之类的荒唐新闻,但透过这些纷乱的表象,民众对于取消“强制平坟”政策的解读,不能仅仅停留在给公权加上了一道“紧箍咒”,更应看到,中央政府对强制平坟“釜底抽薪”,对地方而言,也正是“服务型政府”破茧重生的绝佳时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