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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 滥用职权
高州原国土局长获刑14年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3年06月18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黄进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黄进)近日,有网友向南农网络问政(网络问政县市行)爆料称,高州市原国土资源局局长梁远万,因犯行贿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高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没收财产10万元。南方农村报记者核实后获悉,对梁远万的上述判决的确是高州市人民法院做出的。
  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至2011年12月期间,梁远万利用其担任高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或局长的职务便利,先后16次收受他人所送人民币共计109万元,并为他人谋利。法院认为,梁远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人谋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高州市人民法院同时查明,2009年9月,时任高州国土资源局局长的梁远万,为了帮助被茂名市纪委“双规”的高州市国土资源局班子成员吴飞鸿得到从轻处理,送给时任高州市纪委书记的谭天柱(另案处理)人民币10万元。法院认为,梁远万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
  另外,高州市人民法院还查明,2009年,梁远万利用国土资源局局长的职权,在未经招标、拍卖、挂牌程序的情况下,违法将潘州东路162号的567平方米国有划拨土地低价出让给早已撤销的高州镇东郊居委会,在补办出让手续当天,先转让登记发证给已不复存在的高州县南方玉器厂,再转让登记发证给凌远国、刘家驹、黄豪三人共用。法院认为,梁远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公共财产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
  基于此,高州人民法院2012年12月14日作出判决:梁远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力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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