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版/ 16版:摩托、汽车、家电 /下一版  查看本版大图
 


消费召回范围扩大 监管将有法可依
《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近日发布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5年07月09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孔学劭


  南方农村报记者 孔学劭

  近日,质检总局在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意见稿》将我国召回制度从汽车、儿童玩具领域拓展至一般消费品领域,家电产品有望被纳入。
焦点:召回范围扩大
  据了解,我国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始于2004年汽车产品召回。2007年7月,质检总局发布了《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
  我国虽已实施召回72次普通消费品,召回31次电子电器产品,涉及数量425.5万件。但消费品召回范围和召回数量仍不够理想。而作为消费品大户的家电产品亦一直没有建立相应召回制度。
  2010年7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就“消费品召回管理”征求意见,“家电召回”以法规的形式走进公众的视线。2014年3月质检总局执法司着手开展《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起草工作,把包括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纳入召回范围。
  今年6月,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意见稿》,规定实施召回的消费品根据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实行目录管理,包括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消费品都纳入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
细节:召回职责明确
  据《意见稿》第四条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本办法实施召回。
  《意见稿》还将经营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等纳入到责任链条中:销售者、租赁者、修理者、零部件生产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等相关经营者(以下统称经营者)应当向质检部门报告和向生产者通报消费品可能存在缺陷的相关信息。经营者获知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租赁、使用消费品,并协助生产者实施召回。
专家:鼓励自愿召回
  家电召回制度落地,届时难点在哪?
  家电专家刘步尘指出,目前家电召回条例实施的问题,主要是对于确定什么样的产品、在何种情况下需要召回等,还需要一系列相关数据的支撑。企业最了解自己的产品存在什么样的问题及问题产生的原因,因此在目前的情况下,应该鼓励企业进行自愿性召回。
  中国家电协会理事长姜风表示,有些召回可能是预防性的,企业考虑到可能会存在某种隐患,为保护消费者权益而主动召回。所以社会应该把召回看成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鼓励更多的企业体现责任心,对有安全问题的产品主动申请召回。
 
 
未经南方农村报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违者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