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农村报讯 珠海一药厂职工因长期接触过敏原患职业病,在获得伤残赔偿后,因担心身体影响对父母尽孝,将企业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其父母未来约20年的生活补贴。这一诉求近日获得珠海市中院支持。 工人:患病影响赡养父母 终审判决书显示,当事人韦某2009年进入珠海市保税区丽珠合成制药有限公司工作,每年公司为员工发放防毒口罩和手套,但工作几年后,韦某2012年因身体不适送入广东中毒急救中心住院,2013年确诊因工作时接触触头孢类粉尘等产生过敏性哮喘,为职业病,不久被珠海人社部门认定系工伤。2014年9月,经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七级伤残,此后,韦某一直未回丽珠公司工作,但公司仍按照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应发工资按月支付工资。 2014年11月,韦某收到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5万余元,不久又将企业告上了法庭,称职业病严重影响其身体以及后续工作、收入减少,索要精神抚慰金、人身损害赔偿以及赡养父母的生活费。 据了解,韦某老家广西农村,父亲61岁,母亲62岁,老家的村委会听说韦某打官司,出具证明,称两位老人年老体弱多病,无劳动能力,家庭生活十分困难。韦某认为,该职业病将伴随终身,并给他带来许多痛苦,也影响了其赡养父母的能力,企业应当支付父母相应的生活费。 企业:病情未影响原生活水平 对于韦某的索赔要求,丽珠公司并不认同,在法庭上辩称,劳动者因工伤遭受人身损害只能按《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索赔;只有工伤事故系第三人责任所致,劳动者才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和民事赔偿的双重补偿,除此以外,目前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和普通民事赔偿两者可以同时兼得。 企业同时表示,韦某的哮喘只要避免接触过敏原——头孢类物质即可,该病没有影响其劳动功能程度和生活自理程度,韦某未丧失劳动能力,而韦某自2013年发生工伤至今未上班,企业始终支付工资,足以维持原有生活水平,而韦某的父母因常年在城镇或农村生活,有健全的劳动能力及独立生活来源,韦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 韦某否认了收入未减少的说法,称企业支付工资是按2012年的标准,而这几年物价和工资都在上涨,其工资并未上涨,实际生活水平受到影响。 法院:支持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香洲区法院一审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明确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因此韦某虽已获得工伤保险赔偿,但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其仍有权向企业请求人身损害赔偿。 法院表示,截至2014年韦某评残之日时,其父亲年满60周岁180天,需要被抚养的期限为19年180天,母亲年满61周岁,需要被抚养的期限为18年57天,由于韦某还有三个兄弟姐妹,按照一个老人一年生活费需2.6万余元的标准,企业应承担韦某因工伤受影响的那一部分抚养费。经过测算,香洲法院一审判处丽珠公司支付韦某父亲生活费3.8万余元;母亲生活费3.5万余元。 (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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