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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农药管理进一步细化,监管部门职能明确
海南机场将新增农药检查站点



南方报业新闻 时间: 2016年10月08日 来源: 南方农村报
作者:乌天宇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乌天宇)日前,在海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期间,《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提交二次审议。草案对农药使用者违反国家和本经济特区有关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以及将农药残留量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运出、运入本行政区域的行为处罚作出了详细规定。
  据了解,2010年《海南经济特区农药管理若干规定》正式修订实施后,海南省农药经营管理新模式开始形成,其中,农药产品经营备案制度以及溯源制度初步建立,农药批发、配送和零售运作体系基本形成,农药经营行为逐步规范。然而,在实施过程中,一些新情况的产生,如挂靠经营、产品责任追究难及监管部门职能不明确等,使得规定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据了解,草案的修改和征求意见已经是第二次,上一次的修订是在7月27日,主要增强了对挂靠经营和网络销售农药的行为的管限。而在本次修订中,对更多规定和处罚进行了细化和修改,进一步加强了农药管理规定,完善了经济特区的农药专营制度。
  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工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港口、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机场等口岸设立农药检查站和流动农药检查站,对进入本经济特区的农药进行检查,交通、邮政、民航、铁路等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其中,机场为新增口岸,交通和民航部门也在此次修订中增加了其职能范围。
  同时,草案对需要建立农药残留快速检测点的场所中,明确指出农产品集贸市场、批发市场、大型超市等农产品经营场所均需设点,其中大型超市为新增场所。
  此外,草案将“市场销售的农产品、海产品及其加工品农药残留量进行监督抽样检测”,职责部门从“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改变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明确其“对每个市场每月至少检测二次,并公布检测结果。监督抽样检测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草案还明确了禁止农药使用者的以下行为:不按照标签标注的适用范围、方法、技术要求、注意事项使用农药;不遵守农药标签标注的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反有关规定使用农药;其他违反有关农药使用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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