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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版: 法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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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男子猝死 获赔40万保险金
保险公司因未能举证自我主张败诉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7年09月05日
版次:
05
|以案说法|
意外猝死,能不能获得人身保险赔偿?近日,信宜市人民法院成功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死者家属成功索得40万元死亡保险金。
严某是信宜市某镇人,常年在深圳经商。他先后于2009年12月、2010年12月和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两份人身保险合同,保险金额分别为25万元和15万元,合计共40万元。2015年5月的一天晚上,47岁的严某在深圳的住房内突然倒地不起,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对严某进行尸检后,给出《法医学死亡证明书》,确认严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严某家中尚有年老父母、未成年儿子,为了保障今后的生活,严某的亲属去找上述某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却遭到拒绝,理由是:被保险人严某系猝死,并非因意外伤害事件导致其身故,不属于双方原先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
经多次协商无果后,严某的亲属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起诉至信宜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死亡保险金40万元。
庭审中,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被保险人严某的具体死亡原因不明,原告未能向法院举证,证明严某系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故被告依法不应当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信宜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机关作出的《法医学死亡证明书》,认定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属于猝死。被告保险公司主张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属于免赔范围,但没有提供证据证实被保险人严某的死亡是由于疾病原因导致,且涉案保险合同也没有将猝死列为免赔条款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信宜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40万元死亡保险金给原告。判决后,被告向原告足额支付了保险金。 □茂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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