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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骂人”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19年08月10日
版次:
02
|网议|
新闻背景:日前,重庆市合川区法院判决了一起因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案子。柳某与皮某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和30日,皮某两次在其个人账号微信朋友圈中发表言论,称柳某“破坏了别人家庭就该夹起尾巴做人”等,同时配有柳某照片一张。柳某诉至合川区法院,法院判决皮某立即删除不当言论,赔偿柳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同时在微信朋友圈中发表道歉声明。(8月5日《中国青年报》)
@张玉胜:网络虽有虚拟空间的属性,但同样要受公序良俗和法律法规的约束与管辖。人们无论是要宣泄情绪、表达诉求,还是要处置纠纷、维护权益,都当以理性心态、文明语言和合法手段有序进行。这既是国民素养,也是责任担当,更是法律义务。鉴于微信朋友圈具有的信息公开性和语言写实性特质,在朋友圈留言骂人给受害者造成的负面影响,甚至大于在现实社会中街头闹市的出口伤人。它实际上构成了对当事人依法享有的名誉权的不法侵害,理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鲁迅先生早就有言:“辱骂和恐吓决不是战斗。”能够成为微信好友就当珍惜缘分,发生矛盾和纠纷也需理性对待和依法解决。逞一时口舌之快辱骂他人,只不过是一种“阿Q”式的自我满足。围观此案需谨记:违法当追责,骂人有代价。
@何勇:在社交媒体时代的今天,微信不仅成为人们日常沟通的通讯工具,微信朋友圈也已经成为很多人表达心情的平台。虽然微信朋友圈与微博不同,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只要是没被添加为微信好友的“吃瓜群众”就看不到对方的朋友圈。但微信朋友圈终究不同于私人日记,朋友圈不属于完全、绝对的私人领域,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在本质上仍然属于公共空间。不仅微信好友可以看到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而且随着微信朋友圈的泛化,朋友圈内容随时都有可能被微信好友转发出去,推动微信朋友圈内容的快速传播,让更多人看到。
可见,在自媒体时代,虽然人人都是“发言人”,人人手握“麦克风”,但绝对不能乱用、滥用手里的“麦克风”。因为微信朋友圈、自媒体都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在微信朋友圈里和自媒体平台上的一言一行都要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在微信朋友圈和自媒体上发言时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多留一个心眼,既不能在微信朋友圈里谩骂他人、侮辱别人,也不能在自媒体平台上制造、传播谣言,这是自媒体时代网民应有的基本素养和自媒体生活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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