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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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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布病虫害灾情者将被重罚

司法部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19年08月10日版次:09
  南方农村报记者 任亚航

  近日,司法部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意见稿》明确了各级部门以及农业生产经营者的农作物病虫害防治责任,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治工作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此外,《意见稿》强调,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违者将重罚。
病虫害分三类按属地划责
  《意见稿》提出,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方针,坚持分类管理、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绿色防控。根据农作物病虫害的特点及其对农业生产的危害程度,将农作物病虫害分为一类病虫害、二类病虫害、三类病虫害。
  其中,新发现的农作物病虫害可能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损失的,在确定其分类前,按照一类农作物病虫害管理。国有荒地上发生的农作物病虫害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控制。
病虫害灾情不得擅自发布
  《意见稿》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监测。监测主要内容为病虫害发生种类、时间、范围、程度,害虫主要天敌种类、分布与种群消长情况,影响农作物病虫害发生的田间气候等。
  农业生产经营者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农作物病虫害监测。《意见稿》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不得授意他人编造虚假信息,不得阻挠他人如实报告。农作物病虫害灾情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发布,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组织和个人提供未发布的农作物病虫害监测信息。
  若擅自向社会发布农作物病虫害预报以及灾情信息;从事农作物病虫害研究、饲养、繁殖、运输、展览等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农作物病虫害逃逸或者扩散;开展农作物病虫害预防控制航空作业未进行公告或者公告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满足其中任意一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扶持专业化病虫害防治组织
  《意见稿》强调,国家鼓励和支持农业科研单位、有关学校、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企业、群众性科学组织、农技人员等研究、推广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
  《意见稿》详细列出了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应具备的条件:一是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田间作业人员以及规范的管理制度;二是依照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登记;三是田间作业人员应当能够正确识别服务区域的农作物病虫害,正确掌握农药适用范围、施用方法、安全间隔期等专业知识以及田间作业安全防护知识,正确使用施药机械以及农作物病虫害防治相关用品;四是定期组织田间作业人员参加技术培训;五是与服务对象共同商定服务方案或者签订服务合同;六是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制度,建立服务档案,如实记录服务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使用农药的名称、用量、生产企业等信息,服务档案应当保存2年以上;七是为田间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八是为田间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作业防护用品。
  不过,如果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不具备一、三、六、八中的任意一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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