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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8版: 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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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支持育种创新?种子质量有问题怎么办?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0年03月03日
版次:
08
编者按 普法才能知法,知法才能守法。《广东省种子条例》(下称《条例》)从3月1日开始施行。为使公众了解最新《条例》法律知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种业管理处在南方农村报特开设《条例》普法专栏。专栏连续开设五期,以问答形式答疑解惑,展示要点。本期为第五期,围绕《条例》第五章“种业扶持与创新”、第六章“监督管理”及第七章“法律责任”展开。
问:《条例》设立第五章“种业扶持与创新”的意义是什么?
答:新《种子法》专门一章(第八章)规定了种业扶持措施。结合广东省种业发展实际,《条例》第28-34条从加大种业扶持、支持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支持产学研结合、支持种业保险、支持企业商业化育种、支持农作物常规育种创新、种业人才培养等多个方面,把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扶持种业创新政策通过立法方式确定下来。
问:“种业扶持与创新”一章中突出的亮点是什么?
答:建立了农作物常规育种后补助制度。选育水稻、花生、甘薯、果树、茶等农作物常规品种,属公益性行为,育种家育成品种后不像杂交品种一样可以控制性开发,育种者难以获得经济效益,但社会效益显著。《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支持农作物常规育种原始创新,建立品种后补助机制,对本省开展常规作物育种的单位和个人,其育成品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推广面积大、效益显著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问:除了对制种者、卖种者、用种者行为有所规范外,《条例》对管理者行为也有所要求,具体是怎么规定的?
答:《条例》第六章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均对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为有所要求。如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抽查;采取抽样检测方式监督检查的,不得向被抽查者收取费用。第三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问:如果种植户在种植过程中感到有异常,觉得可能是种子存在质量问题。此时,他可以怎么做?
答:根据《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种子使用者认为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可以向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质量检验申请,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施检验,并如实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同时,《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发生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向田间现场所在地负责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的机构申请田间现场鉴定。负责种子质量纠纷处理的机构应当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鉴定,及时作出鉴定结论。
问:《条例》对哪些违法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
答:一共有7种违法行为。分别是:
一、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省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的。
二、在审定公告公布的适宜区域以外推广主要农作物种子。
三、受委托的种子生产经营者再委托其他第三方生产或销售种子的。
四、销售者拆包销售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五、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未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依法向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的。
六、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种子,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经营档案的。
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核验、登记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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