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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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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企业自愿承担自负盈亏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04月28日版次:09
  南方农村报讯 (记者任亚航)为保障春耕期间化肥供应与价格基本稳定,减少国内钾肥资源消耗、满足国内钾肥需要,满足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灾后应急用肥需要,构建功能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体系,规范各有关方面的行为。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及承储企业的选定、管理、监督、考核等工作进行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分为钾肥、救灾肥、春耕肥三部分,储备化肥品种包含氮、磷、钾、复合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管理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各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负责本区域内国家化肥商业储备的事中事后监管。
  国家化肥商业储备任务由企业自愿承担并自负盈亏,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贷款解决,中央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或固定金额补助。
  在化肥储量方面,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结合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年度农用化肥施用量变动情况,统筹考虑化肥生产及进出口形势进行动态调整。钾肥储备规模随着救灾肥、春耕肥储备规模的减少,逐步增至一定规模并保持稳定。
  其中,钾肥储备进口肥占比不低于80%,救灾肥、春耕肥储备全部为国产肥。
  储备时间方面,钾肥实行全年储备,重点向交通便利地区或粮棉主产区倾斜;救灾肥储备时间为每年5-10月,根据洪涝、台风等自然灾害发生规律,重点向灾害易发地区和重要粮食主产区倾斜。春耕肥储备时间由承储企业每年在当年9月至次年4月间选择任意连续6个月。
  春耕肥储备分省(区、市)布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会同农业农村部,根据全国化肥市场形势和宏观调控需要,综合考虑各地农业用肥量、化肥生产运输能力等情况研究确定,并由承储企业在中标区域内合理选择存储和销售网点。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河北、河南、山东、江苏、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四川等13个粮食主产区的春耕肥储备任务中,尿素占比不低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40%,其他地区复合肥占比不高于本地区储备规模的70%。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承储企业选定、任务下达及管理、储备任务履行及考核、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要求,钾肥、救灾肥承储企业应当将钾肥、救灾肥储备库存与商业库存明确分区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国家化肥商业储备库(钾肥/救灾肥)”。在储备期内投放后,要严格按照时间要求,及时补足库存,救灾肥投放时应当标明“国家商业储备救灾化肥”标识。
  储备期间,如遇宏观调控需要或出现重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国家可指定相关企业对储备化肥行使优先购买权;承储企业应保证货源充足,及时供应,结算价格不得高于当时当地同品种化肥的市场平均价格。财政部根据实际承储时间拨付承储企业利息补助。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委托招标代理机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国家化肥商业储备承储企业。
  钾肥、救灾肥储备按照储备总量进行联合招标,承储主体为单一企业,中标企业同时承担两项储备任务,每4年招标一次。根据招标评审排名原则上取前2名,前2名申请总量不超过总储备规模时,按各自申请量分配储备任务,剩余储备任务按照评审分数排名顺延安排。
  春耕肥储备单个标的量一般为5万吨,每2年招标一次。中标企业在招标有效期(钾肥、救灾肥为4年,春耕肥为2年,下同)内承担储备任务,到期后国家就下一期承储企业重新组织招标确定。
  春耕肥承储企业所需资金,可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或各商业银行申请贷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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