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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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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首次以非法采矿罪追究运输海砂人员刑责

系全国海警首宗以该罪名定罪案件,将为相关部门侦办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0年11月17日版次:05

  嫌疑人现场指认涉案海砂。 来源:中国海警

  南方农村报讯 (通讯员顾俊锋 陈佳超 刘俊彬)近日,广东揭阳海警局侦破的一宗运输非法开采海砂类案件迎来了一审判决,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宣判被告人江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涉案海砂没收上缴国库。据了解,该案也是全国海警首宗以非法采矿罪定罪量刑的运输非法开采海砂类案件,将为海警部门侦办此类案件提供重要参考。
  2019年8月16日凌晨,广东揭阳海警局在惠来石碑山角对开海域查获1艘运输无合法来源手续海砂的船舶,现场抓获船长邱某等20人,查获海砂约2万吨。经查,江某为非法牟利,出资租赁船舶,雇佣邱某等人前往某海域购买一批非法开采得来的海砂,并将其运回码头企图进行倒卖,途中被揭阳海警局查获。
  揭阳海警局随即组织精干执法力量对案件进行深度攻坚侦办,派出精干执法力量奔赴浙江、福建等地调查取证,并对逃避法律制裁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江某实施网上追逃,最终于2019年11月19日将其抓获归案。江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承认其在明知涉案海砂系非法开采得来的前提下,仍出资租船雇人前往海上进行收购的犯罪事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法院认为江某的行为巳构成犯罪,判决其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嫌疑人现场指认涉案海砂。
来源:中国海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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