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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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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起广西执行生猪调运新规定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3月30日版次:11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消息,为做好非洲猪瘟防控,保障全区生猪生产健康发展,广西对生猪调运作出新规定。自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广西。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广西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养殖场应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运报告表》,并规定了跨省调入广西种猪和仔猪的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从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入广西或广西调出到外省的种猪和仔猪应附有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调运种猪、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且抽样检测日期为启运前7日内。
  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必须是经备案的车辆,且符合有关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应当按规定清洗消毒。从广西产地调运生猪的,应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种猪和仔猪,应当在生猪运达输入地前1日向输入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按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结果均为阴性的可混群饲养。
  在广西区内跨县调入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业主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调入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照规定报告、隔离饲养,经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再次调运。
  □陈静 毕朝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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