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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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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评估入法为乡村振兴提供制度保障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5月04日版次:02
| 快评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下称《乡村振兴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乡村振兴促进法》包括10章,共74条,其中在第9章中明确了要建立乡村振兴考核评价制度、工作年度报告制度和监督检查制度。
  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早有党内法规强制规定和政策意见明确提出。2019年8月施行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规定:实行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2018年1月颁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强调建立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绩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广东省切实贯彻条例要求和政策意见精神,也出台了相应的文件,连续三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
  考核、督查的目的在于层层压实责任,凸显国家对乡村振兴的重视。《乡村振兴促进法》也明确指出,国家实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
  打铁还需自身硬。要在考核中脱颖而出,应善作善为,既要统筹推进区域内乡村振兴各项工作落地,还要从全局上了解工作进展情况,突破难点重点,规划好下一步任务和目标。评估不失为一个查缺补漏的好方式。《乡村振兴促进法》同样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乡村振兴促进法》的颁布,意味着我国首次在立法中明确进行乡村振兴考核和评估,将为该项工作提供长久的制度保障和法治支撑。在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具体过程中,各个地方的差异很大,各自的推进速度和标准也可能不尽相同,如何投入、建好、考核好等,都需要更加细致的措施来推进。
  有法可依,下一步就是有法必依。实际上,乡村振兴评估的目的不是为了“打板子”,而是作为扎实推进工作的有力抓手,树立党员干部和政府部门躬身自改的勇气。在当前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工作机制下,县委书记作为乡村振兴的“一线总指挥”更应该巧用评估“指挥棒”,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全面推动乡村振兴。
  激励先进容易,可以给予相应的政策资金支持和奖励等,而鞭策落后难。工作落后的地区往往由于干群积极性不高或经济基础差、工作起点低等原因,鞭策不当可能会导致“破罐子破摔”。这也是部分地区基层干部心里抗拒评估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开展评估工作中,对评估对象、流程的确定,评估机构的选取,以及评估结果的运用均需要科学斟酌,制定严密的体系与标准。
  就目前各地开展的乡村振兴评估来看,主要分为政府系统内自评和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而第三方评估具有独立性、公平性、科学性,成为政府绩效管理的有益补充,是政府管理方式的创新工具。跳出“人情圈”,没有相互利益输送,保证科学评测和结果公正客观,具备这些前提条件的第三方评估也更能达到“以评促改”的目的。  (作者程胜涛,媒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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