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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加大生效裁判的执行力度
最高法发文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1年07月27日
版次:
04
最高人民法院7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从促进农业高质高效、打造乡村宜居宜业等六个方面提出26条贯彻意见。当天,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据介绍,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走私大米、玉米、食糖等农产品犯罪行为,持续推进惩治制售假种子、假化肥、假农药等伪劣农资犯罪行为。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积极配合开展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度。切实实施民法典,依法审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加大对种源“卡脖子”农业关键核心技术、“南繁硅谷”种业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力度,推动农业科技进步和创新。依法审理长江、黄河等重点水域禁捕案件,加强农业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围绕大力实施乡村建设行动,意见明确提出要持续推进农村地区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依法严惩农村黑恶势力,依法惩处侵害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合法权益犯罪行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涉及农村地区污水、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相关案件,运用司法手段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妥善审理涉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维护新就业形态下农民进城务工人员劳动保障权益。以贯彻民法典为契机,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推动培育文明乡风、良好家风、淳朴民风。
针对涉及广大农民群众合法权益的痛点难点问题,意见明确提出要依法惩处截留、挤占农业补贴犯罪行为,积极开展根治涉农民工欠薪专项行动,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权益,加大对追索劳动报酬、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等民生案件审执力度。
意见同时强调,要增加乡村地区司法资源供给,不断强化人民法庭建设。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健全“三农”领域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发挥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在诉源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问答
依法认定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合同无效
记者:能否介绍一下,针对农民较为关心的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等热点问题,人民法院采取了哪些具体举措?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土地是广大农民群众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命根子。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保障农民权益。最高人民法院按照“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的要求,落实落细党中央关于解决土地问题的方针政策,依法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权益。
一是,《意见》强调,要依法审理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纠纷案件,推进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维护农民集体、承包农户、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要依法审理涉土地经营权抵押权以及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等纠纷案件,保障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同时,也强调依法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督促行政机关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通过司法手段支持保护其按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将承包地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二是,2020年党中央开展了为期两年的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为保障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顺利推进,《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国家政策及相关指导意见,区分国家确定的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与非试点地区,依法妥善处理宅基地使用权因抵押担保、转让产生的纠纷,依法保护当事人权益,助推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
三是,为保护国家耕地资源,依法遏制乱占耕地的行为,《意见》要求,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依法认定违法占用耕地建房等合同无效,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土地行政执法。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推进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涉及乱占耕地建房违法行为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处罚决定中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力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确保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
□南方农村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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