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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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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窥”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1年08月12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今年5月以来,中央网信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深入推进摄像头偷窥等黑产集中治理工作。其中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打提供摄像头破解软件工具、对摄像头设备实施攻击控制、制售窃听窃照器材等违法犯罪活动,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9名,查获非法控制的网络摄像头使用权限2.5万余个,收缴窃听窃照器材1500余套。(8月9日中国新闻网)
  @袁文良:本来是方便用户自己加强安保的摄像头,却不知从何时起成为一些不法分子“偷窥”他人隐私的工具。有的将“偷窥”来的内容作为商品销售,有的用“偷窥”来的内容对一些当事人进行敲诈威胁,甚至有的将“偷窥”的内容进行“剪辑”后作为整倒对手的证据……这种“偷窥”行为,不仅无形地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侵害了个人信息安全,破坏了社会秩序。中央网信办等四部门从5月起联手开展专项治理,并取得了初步成效,自然是深受群众欢迎。
  然而,由于这一黑产业链的隐蔽性、跨区域性甚至跨国境以及专业性,单独靠一地警方或几个职能部门的力量往往力不从心,有时还会呈现此起彼伏的情况,而且随着治理力度的加大,偷窥黑产还可能换套“马甲”重新出现。所以,有关的职能部门要分析“偷窥”黑产滋生背后的真问题,针对“偷窥”黑产的特点,着重从黑产滋生土壤方面加大根本性治理,消除“偷窥”黑产滋生蔓延的空间与渠道。
  @周友军:如何让网络摄像头用得更让人心安?市场监管部门有必要从生产环节强化监管,要求生产厂家在代码防护、身份鉴别、弱口令校验等方面达到国家标准,避免非法破解事件。企业也应当完善设计,不断更新摄像头安全防护程序,指导用户加固安全措施。同时,公民应提高网络安全意识,购买正规厂商生产的摄像头设备,设置高级别防护密码,及时更新摄像头安全防护程序。
  对于已经实施网络犯罪的情况,周友军表示,司法部门应及时侦办案件,对犯罪分子依法定罪量刑,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行为。用户也应保存证据,及时报案,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廖怀学:贩卖公民隐私的行为可通过民事侵权、刑事追责等途径加以打击,但公民隐私保护是一项综合性的系统工程,仍需不断完善。首先需要精细化相关立法,为各方主体划定行为红线,目前《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在制定之中。监管部门应协同配合,提高执法水平。行业组织应倡导企业和行业自律,出台相应的行业技术标准。企业和公民自身的隐私保护意识也不容忽视。
  隐私保护与数字化发展不是一对“反义词”。随着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进步,网络摄像头等智能设备的应用前景会更广阔。在科技发展的同时,坚守规则底线,才是数字时代隐私保护的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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