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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9版: 农村财富·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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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牛蛙吃阿莫西林 福建养殖户获刑
法院:养殖业禁用人药,违法使用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惩处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4年02月20日
版次:
09
近年来,牛蛙不再是小众圈子,与它相关的产量以及价格变化随时可能掀起水产界的关注热潮。其中,养殖户关于药残、污染等养殖问题的处理不当,很可能引发官司,受到法律的制裁。这起案由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值得引起各大牛蛙养殖户关注,并引以为戒。
2015年5月至2015年10月,原审被告人张某在福建省上杭县蛟洋镇邹坑村经营牛蛙养殖场,原审被告人洪石清提供养殖技术指导。在饲养过程中,为防治牛蛙的病虫害,经原审被告人洪石清指导,原审被告人张某使用了人用阿莫西林胶囊等药品。后于2015年10月9日被上杭县农业局渔政执法大队查获,现场扣押了人用阿莫西林胶囊、利福平胶囊、红霉素肠溶片、维生素c片、土霉素片,敌百虫、氯霉素片等药品。2015年12月21日,原审被告人洪石清到上杭县公安局投案。另查明,原审被告人张某将养殖的牛蛙在案发十个月后,以每斤12.5元的价格销售,共销售8000多斤。
一审判决中,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为本案中未对牛蛙体内残留相关物质进行检验,无法确定是否含有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公诉机关指控指控张某、洪石清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证据不足且于法无据,据此判决两被告人均无罪。
然而,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对此提出抗诉意见,强调阿莫西林作为抗生素类人用药,在国家法规中明确规定禁止用于动物饲养,其使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抗诉机关引用国务院相关管理条例及五部门联合发布的闽高法(2014)530号文件规定,明确指出在有充分证据证明在食品生产中掺入或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时,无需对涉案食品进行定性检测或鉴定。
龙岩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详细阐述了原审被告人在牛蛙养殖中使用阿莫西林的行为违反了《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应认定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指出,本案依据现有证据已足够明确,无需对牛蛙体内残留物质进行检验。
经过综合评判,二审法院认为,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兽药等禁用物质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现场扣押的各类药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南方农村报综合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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