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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08版: 种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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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产数据“做手脚” 种子公司被罚8万元
来源:
南方农村报
时间:
2024年03月12日
版次:
08
南方农村报记者 杨雪 钟海芳
近日,安徽省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凤阳五丰惠农种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丰惠农”)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涉嫌在种子宣传中使用虚假测产数据。经查实,该公司因此被处以8万元的罚款。此事件再次敲响了规范种子市场秩序的警钟。
公司宣称种子测产居首位实际排第十
根据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五丰惠农因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擅自投放与种子审定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宣传单,对种子的性状、产量进行虚假宣传,被处以8万元的罚款。
据了解,五丰惠农在宣传其“瑞华麦549小麦种”时,声称该种子在固镇县农业农村局的测产中居首位。然而,经核实,该种子的实际测产排位为“第十”。此外,宣传单中还有其他夸大或未经证实的描述,如每亩多出10万穗、亩产高出200斤、烟农19的完美替代、千粒重46.2克、产量居首位、亩穗数可达60万穗、八级大风吹不倒、平均亩产594.17千克等宣传用语。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因此向五丰惠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五丰惠农在收到处罚通知后提出了申辩意见,包括宣传单未及时销毁、疫情期间企业经营困难、误用测产报告等。但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这些申辩意见未予采纳。
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五丰惠农在未核对“瑞华麦549小麦种子”审定公告的情况下,擅自投放与该种子登记公告内容不一致的“瑞华麦549小麦种”宣传单的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五丰惠农在没有核实固镇县农业农村局相关测产数据真实性的情况下,擅自投放“瑞华麦549小麦种”宣传单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失。疫情期间,企业发展困难,不是当事人免于处罚的理由。制作宣传单页的目的是宣传“瑞华麦549小麦种”提高销售量并且已经在经营场所中宣传。
鉴于公司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从轻处罚,责令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8万元。
种子宣传描述应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种子广告的内容应当符合本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等应当与审定、登记公告一致。五丰惠农在未核对“瑞华麦549小麦种子”审定公告的情况下,擅自投放与该种子登记公告内容不一致的宣传单,明显违反了这一规定。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五丰惠农的虚假宣传行为显然也触犯了这一法律条款。
鉴于五丰惠农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凤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五丰惠农作出了以上行政处罚决定。该条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罚款。
农户购买种子后要注意保存销售凭证
此次事件再次提醒广大种子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农民。同时,也提醒农民朋友在购买种子时要提高警惕,选择正规渠道购买。
农户在购买种子后要注意保存证据、保护现场,并及时维权。江苏明天种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周立提醒,农户购买种子时,先要看一下种子经营部门是否有备案手续的和营业执照;再仔细查看种子包装、核对信息,只购买经过试验、示范和通过审定的品种;最后一定要索取正规种子销售凭证以保障自身权益。一旦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或种植田异常情况,农民应及时与种子经营者沟通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及时向当地种子管理执法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确认存在作假行为,首先生产厂家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销售商需要证明合法来源,没有证明合法来源的,则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周立表示,农户如遇到种子作假,可以要求侵权主体依法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也可以举报至当地农村农业局,由农村农业局依法对制假售假主体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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