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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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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4年09月21日版次:02
| 漫谈 |
  新闻背景:记者从重庆市公安局两江新区分局获悉,近日,两江新区警方破获一起虚拟货币盗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人。(9月19日新华社)
  @王中义:比特币等虚拟货币,通过区块链将世界上任何角落的陌生人连接起来,通过“共识机制”和“去中心化”的点对点交易来传输价值,成为世界范围内便捷结算工具。虚拟货币具有的去中心化特征,通过分布式加密系统运行,世界上所有的虚拟货币硬件系统都存有虚拟货币账本,虚拟货币不会因一个硬件的灭失而灭失。也正基于虚拟货币技术上的不可篡改性和反脆弱性,虚拟货币被部分群体视为“硬通货”,成为现实生活中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付手段。在当下的世界支付体系内,虚拟货币已经超越其计算机数据这一物理特性,作为新兴金融技术,被许多国家纳入金融体系,并将其作为一种合法的货币使用,如日本、美国、欧洲、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国家。据统计全世界已有73个国家近3万台虚拟货币ATM机。
  我国目前出于保障人民币作为法定货币的地位、打击违法犯罪等考虑,尚未承认虚拟货币的法定货币地位及货币功能,但其交换价值因存在境外市场的法定认可和合法流通而客观存在,无法摒除。如果将虚拟货币视为毒品等违禁品予以对待,不承认其交换价值,势必导致虚拟货币不可避免地从境外流入境内后,凝结的劳动价值、市场价值被废弃,客观上导致财产灭失,并不利于涉虚拟货币犯罪案件追赃挽损工作的开展。
  @张毅:财产犯罪认定的核心在于财物的转移占有,而对于占有的理解,刑法上通常是指对物所具有的事实上的支配力,突出强调占有的事实性和物理性作用,这也是传统财产犯罪认定的基础。但是,随着社会生活和网络迅猛发展,如果一味固守物理要素来界定占有概念,将无法有效地回应类似虚拟财产等新型财物形态层出不穷,而保护力度无法同步的现状。因此,占有不必过分局限于物理性支配,应当扩张至支配与控制的可能性。
  随着网络的发展,“云端”生活与现实生活的关联日益紧密,非法获取他人虚拟货币等财产的案件也不断增加。我们必须认识到,虚拟货币符合一定条件时,具有财产的特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而非法占有的行为则可能构成犯罪。谨记,虚拟财产并非“虚无”,网络更不是法外之地。
  @向柯翰:对于冒用他人账号登入平台,后采取变更虚拟货币所有人的方法窃取他人虚拟货币的,不能适用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对于该种行为,因变更虚拟货币所有人的技术手段实质上是变更了特定平台系统内部某一系列虚拟货币数据的数据内容,故应当认定为修改数据,若行为人在修改该数据后进行销赃非法获利数额较大的,应当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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