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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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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岁强奸犯被判15年却不用坐牢?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5年02月22日版次:05
  近日,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引发关注。公示称,罪犯周某某因犯强奸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邵阳县看守所以其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2月20日,邵阳县司法局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该局“正在依法依规地办理这个案子”。
因“不能自理”拒绝收押
  根据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罪犯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罪犯周某某,男,1931年6月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犯强奸罪于2024年10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
  在收监执行过程中,邵阳县看守所于2024年11月14日以周某某生活不能自理为由拒绝收押,建议法院对周某某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崇晖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许向前向记者分析,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做了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其中包括生活不能自理的,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什么情况属于“生活不能自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暂予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对于六十五周岁以上的罪犯,只要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一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即可视为生活不能自理。
“监外执行”不等于免刑
  许向前指出,根据本案,93岁周姓男子犯强奸罪被法院依法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经有关部门查实其确实生活不能自理,可以依法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但是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应当执行原判刑期三分之一以上即五年以上,方可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目前对其直接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或存在法律冲突”。
  “监外执行只是变更执行方式,绝非免除刑罚。”北京中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朋礼松表示,监外执行的罪犯也须接受严格监管,比如向社区矫正机构报告,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居住地,违反监管规定(如脱管、重新犯罪),将立即收监并追究责任。此外,若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如疾病治愈、哺乳期结束),剩余刑期仍需回监执行。
  近年来农村老年人性侵留守儿童的案例时有发生。“女童保护”公益项目发起人孙雪梅认为,针对老年人性侵儿童犯罪,也应该加强对老年人的普法、震慑和干预。“农村地区的未成年人由于家庭监护缺失情况较多,学校防性侵教育工作更应该加强,政府和相关司法部门要加快建立儿童防性侵宣传、预警、发现、报告和救助工作机制。”
□据南都、南日、央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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