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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农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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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5月1日起施行

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经济”发展模式

来源:南方农村报时间:2025年03月27日版次:05

  《条例》规定,省、市、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

  南方农村报记者 杨娉婧

  3月25日,广东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广东省河湖长制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以法治方式为广东河湖治理注入新动能。《条例》采用“小切口”立法模式,共29条,不设章节。
韩江等流域设省级河长
  聚焦河长湖长主体责任,《条例》坚持流域统筹、系统治理的原则,第四条规定建立行政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湖长体系以及河湖长动态调整机制,省、市、县、镇级应当设立总河长,河湖分级分段设立省、市、县、镇级河长湖长,村级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河长湖长。同时,规定本省东江、西江、北江、韩江、鉴江流域分别设立省级河长,潼湖流域设立省级湖长,由东江流域省级河长兼任。
  各级总河长和河长湖长作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关键少数”,是河湖管理保护治理工作的决策引领者与监督推动者。《条例》分别针对性地细化了县级以上总河长、河长湖长以及镇级总河长、河长湖长的工作职责。同时充分考虑村(居)的自治性,鼓励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中对河湖管理保护等事项作出约定。
  全面推进河湖长制工作以来,制发总河长令成了部署河湖治理工作、协调河湖治理问题的创新手段之一。《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大任务和河湖问题专项整治等行动。
  为适应新时代河湖治理和区域协同保障的需求,《条例》第二十一条对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建设作了规定,明确建立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信息共享制度和组织建设省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平台。
建立幸福河湖名录
  江河湖泊与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休戚相关,良好的河湖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条例》突出地方特色,以河湖长制为有力抓手,充分发挥其在幸福河湖建设、绿色水经济发展、水利风景区规划建设等领域的关键作用,统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让良好的水生态环境成为流域区域高质量发展的鲜明底色和重要支撑。《条例》第十四条明确了建设幸福河湖的主要内容,并规定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制定幸福河湖评价体系,组织开展评价工作,建立幸福河湖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广东地处南方丰水地区,自然条件得天独厚,人水关系密切,发展水经济具有资源禀赋良好、市场广阔的先天优势,特别是近年来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万里碧道建设等治水成果全面显现,为绿色水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基础条件。为进一步总结提升广东探索发展绿色水经济的经验成果,《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由省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水经济发展工作方案,指导各地发展绿色水经济;各级人民政府因地制宜发展绿色水经济新业态;优化水经济项目审批程序,强化资源等要素保障,支持绿色水经济发展,并明确要求开展绿色水经济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近年来,广东以“百千万工程”和绿美广东生态建设为引领,坚持保护和发展并重,探索“水利风景区+水经济”发展模式,在宣传水利建设成果、展示河湖治理成效、挖掘弘扬水文化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充分依托河湖长制,统筹水利风景资源,挖掘文化内涵,科学规划建设水利风景区。
当好河湖管理“领头雁”
  河湖长制能否实现从“有名”“有实”到“有能”“有效”的转变,河长湖长切实履职担当、尽职尽责是关键。《条例》加强监管规范,督促各级河长湖长将工作职责落到实处,当好河湖管理保护的“领头雁”。
  《条例》一方面规定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开河长湖长名单及其责任河湖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另一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有关问题进行投诉、举报,并明确接到投诉、举报后及时依法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河长湖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的,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并报告整改情况。同时,在第二十八条中明确了各级河长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河湖长制成员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相应法律责任。
  为凝聚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强大合力,强化资金保障方面,《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河湖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加强对河湖长制和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资金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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